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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失效]

[88]财预52号

颁布时间:1988-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本任务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互为制约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全国统一的总帐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充,并因地制宜地规定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各个会计科目都采用四位数码编号。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应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从左到右依次称为千位数、百位数、十位数和个位数。千位数有1、2、3、5四个数码,用于区分不同的预算财务管理方式的单位和表示成本费用科目;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各单位通用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千位和百位数的编排规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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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科目性质┃       ┃       ┃
           (百位分类号) ┃  资金来源  ┃ 资金运用类 ┃ 资金结存类
                  ┃       ┃       ┃
   预算管理方式         ┣━━━━━━━╋━━━━━━━╋━━━━━━━━
  (千位分类号)         ┃  1××  ┃  2××  ┃  3××
  ━━━━━━━━━━━━━━━━╋━━━━━━━╋━━━━━━━╋━━━━━━━━
    全额单位     1××  ┃  11××  ┃  12××  ┃  13××
    差额单位     2××  ┃  21××  ┃  22××  ┃  23××
    自收自支单位   3××  ┃  31××  ┃  32××  ┃  33××
    成本核算     5××  ┃  51××  ┃  52××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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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位数和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

  (一)全国统一的编号部分。全额单位的预算内资金的编号从“00”至“2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资金编号从“31”至“60”。

  (二)各地区、各部门新增编号部分。全额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新增编号从“21”至“3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资金的新增编号从“61”至“99”。

  各地区、各部门补充会计科目的新增编号,不要占用全国统一编号部分的间隔空号。

  三、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六条 各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
             (以预算管理方式划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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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
  一、资金来源类    ┃         ┃       ┃
    固定资产基金   ┃  1100   ┃  2100  ┃   3100
    折旧       ┃         ┃  2101  ┃   3101
    拨入经费     ┃  1102   ┃       ┃
    抵支收入     ┃  1103   ┃       ┃
    经费包干结余   ┃  1104   ┃       ┃
    经费暂存     ┃  1105   ┃       ┃
    业务收入     ┃         ┃  2131  ┃
    事业收入     ┃         ┃       ┃   3131
    预算外收入    ┃  1132   ┃       ┃
    其他收入     ┃         ┃  2132  ┃   3132
    应缴预算收入   ┃  1134   ┃       ┃
    暂存款      ┃  1135   ┃  2135  ┃   3135
    合同预收款    ┃  1136   ┃  2136  ┃   3136
    事业专项周转金  ┃  1137   ┃       ┃
    专用基金收入   ┃  1138   ┃  2138  ┃   3138
    借入款      ┃  1139   ┃  2139  ┃   3139
    结余       ┃         ┃  2140  ┃
    收益       ┃         ┃       ┃   3140
    拨入专项资金   ┃  1141   ┃  2141  ┃   3141
    拨入差额补助费  ┃         ┃  2143  ┃
    下级上交收入   ┃  1145   ┃  2145  ┃   3145
    调剂收入     ┃  1146   ┃  2146  ┃   3146
    事业储备周转金  ┃  1150   ┃  2150  ┃   3150
             ┃         ┃       ┃
  二、资金运用类    ┃         ┃       ┃
    经费支出     ┃  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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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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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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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出经费       ┃  1202   ┃       ┃
    应返还限额      ┃  1204   ┃       ┃
    经费暂付       ┃  1205   ┃       ┃
    业务支出       ┃         ┃  2231 ┃
    事业支出       ┃         ┃       ┃  3231
    预算外支出      ┃  1232   ┃       ┃
    暂付款        ┃  1235   ┃  2235  ┃  3235
    合同预付款      ┃  1236   ┃  2236  ┃  3236
    专用基金支出     ┃  1238   ┃  2238  ┃  3238
    借出款        ┃  1239   ┃  2239  ┃  3239
    专项资金支出     ┃  1241   ┃  2241  ┃  3241
    拨出专项资金     ┃  1242   ┃  2242  ┃  3242
    上交上级支出     ┃  1245   ┃  2245  ┃  3245
    调剂支出       ┃  1246   ┃  2246  ┃  3246
               ┃         ┃       ┃
  三、资金结存类      ┃         ┃       ┃
    固定资产       ┃  1300   ┃  2300  ┃  3300
    经费限额       ┃  1304   ┃       ┃
    经费存款       ┃  1305   ┃       ┃
    经费现金       ┃  1306   ┃       ┃
    有价证券(预算内)  ┃  1307   ┃       ┃
    经费材料       ┃  1308   ┃       ┃
    财政专户存款     ┃  1334   ┃       ┃  3334
    其他存款       ┃  1335   ┃       ┃
    银行存款       ┃         ┃  2335  ┃  3335
    库存现金       ┃  1336   ┃  2336  ┃  3336
    有价证券(预算外)  ┃  1337   ┃  2337  ┃  3337
    库存材料       ┃  1338   ┃  2338  ┃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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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二)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基金1100、2100、3100

  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记收方;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产原值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折旧2101、3101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经财政机关批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用本科目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收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本科目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拨入经费1102

  全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预算经费,用本科目核算。拨入经费时,记收方;缴回经费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科目的全年实际支出数,以及本年应计提的经费包干结余,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入经费余额。

  抵支收入1103 经财政机关同意,全额单位在核拨的经费预算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或自收自支的资金,按规定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本科收方,退还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冲转“经费支出”。

  经费包干结余 1104

  全额单位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用本科目核算。由拨入经费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将“经费支出”中属于包干结余支出的部分转入本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经费暂存1105

  全额单位发生的各种临时性预算内暂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应及时清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

  业务收入2131

  差额单位的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收入数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业务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收入3131

  自收自支单位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事业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收入1132

  全额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

  其他收入2132、3132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非专业业务收入(包括捐赠、赞助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差额单位的,全部转入“结余”科目;自收自支单位,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应缴预算收入1134

  全额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如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等,用本科目核算。应缴数记收方;已缴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数。

  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暂存款1135、2135、3135

  各单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末结算的增存款数额。

  合同预收款1136、2136 、3136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收取的预收款,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收款数额。单位预收款事务不多、数额较小的,可在“暂存款”科目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收款”科目。

  事业专项周转金1137

  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用自己支配的资金设置的有偿拨付使用的周转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设置的周转金数记收方;减少设置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自行设置的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总数。

  拨出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时,使用“借出款”科目,不得由本科目直接冲减;由外部拨来的有偿使用的事业周转款项,使用“借入款”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专用基金收入 1138、2138、3138

  各单位提取、设置的各种专用基金(不含全额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设置的事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用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收入明细项目一般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等。提取转入专用基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收支决算结余。

  借入款1139、2139、3139

  各单位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和各种款项(包括外来投资),用本科目核算。借入数记收方;归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结余2140

  差额单位的各项收支结余,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各项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余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收益3140

  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收支结益,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益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拨入专项资金 1141、2141、3141

  全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拨来的事业行政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差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差额补助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领来专项资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成项目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付方。结余部分如规定留归单位,全额单位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拨入差额补助费2143

  差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差额预算补助费,用本科目核算。领来补助费时,记收方;缴回补助费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拨款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下级上交收入 1145、2145、3145

  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规定收(提)取下级单位的分成上解调剂等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时记收方;冲销、转出、退还时记付方。本科目与下级单位的“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相对应。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差额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后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

  调剂收入1146、2146、3146

  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用集中的其他单位的收入拨来的调剂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补助款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调剂收入的累计数。本目科与上级部门的“调剂支出”科目为对应科目。

  年终,全额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事业储备周转金1150、2150、3150

  各单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经常性材料物资储备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拨入或上级部门批准用本单位资金设置的储备周转金,用本科目核算。拨入或转入数记收方;缴回或转出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事业周转金总额。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供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服务收入5141

  全额单位附属的事业机构或服务设施按规定实行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的总收入(或净收入)。定期或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服务费用”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收支决算结余。

  销售收入5151

  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销售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取得销售收入时记收方;结算收益或退回销货款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产品收益5150

  各单位从事部分产品生产并进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产销差异,用本科目核算。转入产品销售收入时记收方;转入已销产品成本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净收益。

  本科目收方余额按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定期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结余”、“收益”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经费支出1201

  全额单位的经费预算(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应依次分别转入“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付方冲销。

  拨出经费1202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全额单位的经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拨款数记付方;收回款数记收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数。

  对差额单位拨付的差额补助费,直接列“经费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给所属单位的应返还经费包干结余限额,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反映。

  应返还限额 1204

  实行限额管理的全额单位,年终银行已注销的限额中,下年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用本科目作过渡核算。银行注销的包干结余数记付方;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记收方,同时记“经费限额”科收方。

  经费暂付1205

  全额单位的预算内待核销的应收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暂付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经费暂付款累计数。

  业务支出2231

  差额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支出3231

  自收自支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支出1232

  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暂付款 1235、2235、3235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全额单位其他资金部分,临时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暂付款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合同预付款1236、2236、3236

  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支付的预付款,用本科目核算。预付数,记付方;结算转帐或收回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累计数。

  合同预付款不多的,可在“暂付款”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付款”科目。

  专用基金支出1238、2238、3238

  各单位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借出款1239、2239、3239

  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周转金以及各单位的长期投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借出数记付方;收回本金或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

  专项资金支出1241、2241、3241

  各单位用拨入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

  拨出专项资金 1242、2242、3242

  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拨出专项资金记付方;核销转列支出数或收回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数。

  上交上级支出1245、2245、3245

  收大于支的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分成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上交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交上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转入“结余”、“收益”科目冲帐。

  调剂支出1246、2246、3246

  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单位时,用本科目核算。拨出调剂支出数记付方;收回或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对所属单位调剂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服务费用5241

  全额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并实行费用核算的,其服务费用支出,用本科目核算。费用实际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收入”科目冲销。

  产品成本5250

  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生产、试制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产品生产、试制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数记付方;产品验收入库或报损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已销产品成本5251

  各单位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在进行盈亏结算前,用本科目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平时销售的产品实际成本,记入本科目付方;定期或年终计算盈亏结转“产品收益”科目时,记收方。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产成品”和资金来源类的“销售收入”科目为对应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1300、2300、3300

  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有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则与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

  经费限额1304

  实行限额拨款的全额单位的经费限额,由本科核算。上级下达经费限额或收回下级经费限额时记收方;支用或转拨限额以及银行注销限额时,记付方。

  经费存款1305

  实行划拨资金的全额单位预算内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向银行存入款项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转拨或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记付方。

  经费现金 1306

  全额单位预算经费的库存现金,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记收方;付出现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

  有价证券1307、1337、2337、3337

  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均用本科目核算。全额单位预算内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内);预算外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外)。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经费材料1308

  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用本科目核算。材料验收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

  全额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会计核算。

  财政专户存款 1334、3334

  按照国务院规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已交或应交未交财政机关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用本科目核算。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收到应交存的收入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应缴未缴数。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净交存数。

  其他存款1335

  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记付方。

  银行存款2335、3335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银行存款,均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提取时记付方。

  库存现金1336、2336、3336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库存现金以及全额单位经费以外的其他现金,均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库存材料 1337、2337、3337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事业专用物资材料以及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以外的资金购买的各种物资材料,均用本科目核算。材料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总额。

  各单位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会计核算。

  产成品5351

  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完工产品入库时,记收方;产成品领用出库销售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本科目分别与资金支用类的“产品成本”和“已销产品成本”为对应科目。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十八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根据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收支的特点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帐基础原则,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各项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3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第十九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图示如下: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   <━━━━━━━>    资金结存
  ┗━━━━┛          ┗━━━━┛          ┗━━━━┛
    ∧有                              ∧有
    ┃收                              ┃收
    ┃有                              ┃有
    ∨付                              ∨付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运用┃ <━━━━━━> ┃资金运用┃ <━━━━━━>  资金结存
  ┗━━━━┛          ┗━━━━┛          ┗━━━━┛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也是填制记帐凭证的根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单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格式、填制方法和运转程序,必须作到责任清楚、审查严格、手续简便,便于查考,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一般分为六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支出报销凭证类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些经常性的专项支出报销,如出差旅费等,应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报销,将原始单据作为附件,附在后面。一次支出的原始凭证较多的,可以填制“支出报销凭证汇总单”进行帐务处理,将原始单据附在后面。如果附件较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汇总单”上注明。

  二、收款凭证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单位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收人印章。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入帐依据;第二联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作为收据;第三联存根,定期缴销不得撕毁。

  三、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委托书、电汇委托书和特种转帐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统一印刷,各单位向银行购用和领用。核算管理方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四、往来结算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款、暂付款等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时,应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签章。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缴拨款凭证缴拨款凭证是本单位同上级单位或财政机关发生收入上交或退回,各种预算拨款或交还预算拨款的书面证明。

  应缴国家的各项预算收入,由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取并填写“国库缴款书”就地上缴国库。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的,由单位通过银行汇解。

  上级单位对所属会计单位办理各项预算拨款时,实行划拨资金的应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知银行转帐。如果本单位应交回各项预算拨款时,也由单位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过银行从单位存款户中转帐交回。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应填制限额拨款凭证,通知银行办理。

  六、材料收付凭证材料收付凭证是核算材料收、发、存的原始凭证。购进时填制“收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库存材料的付出,填制“发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材料付出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以按期编制“发出材料汇总表”核算材料的付出。

  七、其他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各单位使用的收款收据(税务机关主管的发票除外),一律由同级财政机关或由财政机关授权的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材料收料单、发料单等的样式,可由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样式自定。

  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件代替;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各种原始凭证,属于有计划、有预算、有开支标准制度的,可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开的单据,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可由各单位参照上述原则自行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一、适应“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单位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单”。不使用单式传票。

  二、记帐凭单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第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中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有收有付,收付双方,对应平衡;两个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同收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单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单。也不许把几天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帐凭单。

  会计事项较多的单位,可以把每天的记帐凭单,按照会计科目,分收方、付方计算出本日发生额合计数,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作为记帐凭证。

  (三)总帐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如需要并入记帐凭单上,可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列在“科目名称”栏内。明细科目的金额不能填列在记帐凭单的“金额”栏内。

  (四)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单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单后面,在其他记帐凭单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单的编号。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单,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填制记帐凭单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单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六)记帐凭单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单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对于不便随同记帐凭单一起装订的原始凭证,也可以抽出单独保管,但应在原记帐凭单上注明抽出凭证的名称和数量,并由保管人签章,年终随记帐凭单一同归档。

  三、本制度规定的记帐凭单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可在保证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严谨清楚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灵活变通。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二十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帐簿(以下简称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事业行政单位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设置和登记帐簿,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之用。各单位都必须设置总帐。

  总帐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根据记帐凭单或者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

  总帐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

  二、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财产物资部分)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各种明细帐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1.各种预算拨款明细帐。反映财政机关与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与二级单位、基层单位之间的年度各项拨入、拨出的预算款项明细帐。作为各单位之间结算预算拨款之用。

  有所属会计单位的全额单位一般应设置拨出经费和拨出专项资金明细帐,并按所属单位名称设帐户。全额单位的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拨出专项资金,设置拨出专项资金明细帐。

  各种预算拨款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2.支出明细帐。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帐,全额单位应设置经费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明细帐,根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帐户或者设专栏。预算包干结余的支出是否专设明细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分别设置业务支出、事业支出明细帐。参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帐户,或者设专栏。

  各单位专项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相应设置支出明细帐。按开支用途设帐户。各种支出明细帐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3.各种收入明细帐。是反映具体收入项目的明细帐。

  全额单位一般应设置预算外收入和应缴预算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设帐户。会计事项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分别设置业务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或收入单位设帐户。

  各单位有专用基金收入的,应设置相应的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设帐户。

  各单位的事业周转金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各种收入明细帐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作为结算债权、债务之用。各单位一般均应分别设置“暂存款”、“暂付款”、“合同预收款”、“合同预付款”、“借入款”和“借出款”等往来款项明细帐,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5.上下级资金调拨明细帐,作为上下级之间考核专项上交下拨资金情况之用。各上级单位的下级上交收入和调剂支出,应设置相应的明细帐,按下级单位名称设帐户。下级单位的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收入,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各种上下级资金调拨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6.固定资产明细帐。用以具体核算和控制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名称设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各单位都必须设置。

  7.库存材料明细帐。凡总帐设立“库存材料”科目的单位,均需设置。用以具体核算各种材料的收、发和结存情况。按照材料的分类和品名设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全额单位按规定购进材料,并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报销的,可不设本帐。

  三、各种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各种银行存款日记帐。作为本单位同开户银行结算之用。全额单位应设置“经费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日记帐;经费存款帐一般应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五栏式帐簿,用以核算产生“银行支出数”;实行限额拨款单位的“经费限额”,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出纳日记帐。作为考核本单位现金出纳情况之用。各单位都应设置本帐。

  有价证券会计事项不多的单位,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帐簿的设置方法和会计帐簿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可在保证规定的核算内容、便于利用和检查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但任何会计单位都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七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规定如下: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接办人员不得自立一套帐簿。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应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三)新年度开始时,除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旧帐页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一律另建新帐,不行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平时按第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地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最终决算资金活动情况表”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有关决算表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拓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单),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单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减少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额记错,如果记帐凭单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单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单,冲销原帐户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记帐凭单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单更正;如果记帐凭单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户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

  3.帐记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帐簿记录,原则上都应定期结帐。结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1.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日结出余额,保证帐款相符。

  2.各种总帐和明细帐,原则上都必须按月结帐。使用三栏式的帐簿,应按月结出本月的收付方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月结数字的上下,各划一条红线。上月累计余额加减本月收付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月止的累计余额。累计余额应在“收或付”栏内写明“收”或“付”字样。没有余额的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使用多栏式帐簿的,按月结出本月合计和本月止累计,在月结数字的上下,各划一条红线。各专栏结出的净收或净付的累计金额相加,应同余额栏的本月止的累计余额一致。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3种。

  第一节 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银行是全国的现金出纳结算中心。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的核算管理规定如下:

  事业行政单位按照不同的管理形式、预算资金的性质以及拨款方式,分别在国家银行开立下列存款帐户:

  一、全额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开立“经费存款”户;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开立“经费限额”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专用基金、专项资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立“其他存款”户。

  一个全额单位既有事业经费又有行政经费的,可按需要分别开立有关的存款户。

  三、有外币的单位,应在有关的银行开立“外币存款”户。

  各种临时性办事机构的经费,一般应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办理存款,不另开户。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立银行帐户的,也应限期销户。

  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的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的开立手续和管理原则规定如下:

  各事业行政单位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首先填写银行规定的“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送经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审批同意签章后,持向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到银行开户(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银行办妥具体手续后,开户单位应将确定的银行存款帐号报告上级会计单位或财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记管理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三、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帐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各单位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出数的核算方法一、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银行支款的数字,通称“银行支出数”,它是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核算基础,也是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结算资金帐、拨款帐的依据。各全额单位都要认真核算“银行支出数”。基层用款单位从银行支款后待核销的预付款和周转用的库存材料、库存现金等,通称“银行支取未报数”,它是各单位尚未向财政报销的结存资金,其正常结存部分,是各单位执行预算必要的周转金,用以解决工作需要。为了满足本单位周转资金的需要和向财政机关提供核算总预算支出的资料,各单位应用经费存款明细帐正确核算“银行支出数”。“银行支出数”必须从基层单位的帐上产生,上级单位不得以拨款数代替所属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当核定一个“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正常周转定额,并且通过会计报表分析,严格控制,及时督促清理结算,防止资金过多占压,负责向财政报帐。对于超过定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抵扣预算拨款。

  银行支出数,核算到预算科目的“款”或“项”。

  二、银行支出数一般可以用下列两个公式验算;

  银行支出累计数=实际支出累计数+*经费暂付+*经费现金+*经费材料+*有价证券-*经费暂存(注:1.有*记号的科目,均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抵支收入通过银行支出数核算的,还应减去“抵支收入”,下同。)

  银行支出累计数=上年经费存款余额+本年拨款累计数-(期末经费存款余额-*经费暂存)

  三、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支出部分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支出,只核算“实际支出数”不核算“银行支出数”。

  第三十三条 为了核算银行存款的收付余存,在“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中,全额单位一般设置“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其他存款”三个总帐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设置一个“银行存款”总帐科目。

  各单位有外币收付业务的,可自行增设一个“外币存款”总帐科目,也可以在有关存款科目中设明细科目核算。

  “经费存款”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存款。收方,记上级单位拨入的存款,所属单位缴回存款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向银行支用、转拨或缴回上级单位的拨款数。

  “经费限额”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限额。收方,记上级单位下达的限额,所属单位缴加的限额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限额支用数,转拨给所属全额单位的限额和年终限额注销数。

  “其他存款”科目。全额单位核算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核算各种资金在银行的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的单位,出纳员每日应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员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

  第二节 现金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了按银行规定保留少量的备用库存现金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各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二、出纳人员付出现金后,应当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帐。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当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属于暂付款结算后交回的多余现金,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会计人员退还原借据副联,出纳人员不给对方另开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出纳人员另开给收据。

  三、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每天将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帐。现金必须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部门对收款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

  四、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会计或出纳员审核。并由出纳人员按月连续编号(可以单独编号,也可以按记帐凭单顺序编号),作为现金出纳帐的顺序号。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前结清当天帐目,核对帐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相符后,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连同原始单据交会计员复核整理后填制记帐凭单。“库存现金日报表”的内容包括:昨日库存、本日共收、本日共付、本日库存四个数字和原始单据张数(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不编此表,但是,会计和出纳必须及时核对帐目)。

  五、各单位都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部分还可单设“其他现金”总帐科目。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现金出纳帐必须逐单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六、各单位应当根据每天的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外出人员应当尽量汇款,少带现金,以保证安全。每天业务终了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定额数字。

  七、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如有短少,都要查明原因。考虑到出纳员的职业特点,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短款,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领导人批准报销;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也由单位领导人作出处理,并报告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金如有多余,应先做暂存处理,在查明确无其他原因时,作为预算收入缴库。

  第三节 有价证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四种。

  第三十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行政单位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三、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全额单位只能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购买,不能使用预算经费购买。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购买,不得使用预算核拨的专项资金购买。

  四、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五、各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都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作“实际支出数”报销,也不能摊入成本费用;兑付或收到的有价证券本金,作为恢复存款处理;利息部分,全额单位列预算外收入,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列本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核算有价证券的收付余存,各单位应在资金结存类中设置“有价证券”总帐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各单位用各种自有资金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全额单位用预算包干结余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内);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外)。本科目的收方,记有价证券购入增加数;付方,记有价证券本金的兑现减少数。余额反映尚未兑现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余额。

  有价证券兑现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有关收入和存款(或现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五章 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全额预算收支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是财政预算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管好用好预算经费,既要贯彻节约方针,又要支持单位事业行政任务的完成,并正确做好收支核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全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 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体现着国家的方针政策,关系到勤俭办事业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各单位办理经费支出时,必须认真审核。

  一、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也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作支。

  二、按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不得报销支付。

  三、勤俭节约,讲求支出的经济效果。各单位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注意勤俭节约,既要考虑完成事业行政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特别要讲求支出的经济效果。

  四、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属于预算外的支出,不能列入预算内;属于基本建设支出,不能列入事业行政费内。

  五、具有合法凭证,支出有根有据。各项支出都必须取行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才能付款报销。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核定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支出。对于不按预算开支或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的开支,应拒绝报销,并报请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全额单位的抵支收入范围,由同级财政机关规定。未经财政机关批准,不得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不得擅自留用,更不得将应当上交国家预算的收入,截留坐支。

  凡抵支收入纳入预算统一使用的,直接在预算内满收满支;凡先放在预算外自收自支,再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的,只将其已支出的部分,转到预算内列收列支,收支的余额仍列在预算外。

  第二节 经费领拨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行政的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度拨付,不准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拨款。经费拨款原则上采取分月拨付办法。各单位在季度开始前,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事业行政计划,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按“款”分“项”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报送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后,作为领拨经费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领拨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划拨资金。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在核定的用款计划的数额内,签发款凭证,通知国库将预算资金划入用款单位在银行的经费存款户内,用款单位在存款数额内支用或转拨所属单位经费。

  二、限额拨款。由财政机关在核定各单位的经费用款计划的数额内,签发经费用款限额通知书,给主管单位在开户银行下达一个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范围内支用或转拨限额。

  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都采用限额拨款方式;地方省级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何种拨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规定。

  凡是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单位,应当在一个主管系统内所有的单位全部执行,非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拨款方式,以免造成帐务紊乱。

  第四十五条 经费领拨的帐务核算为了核经费的领拨,设置“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两个总帐科目。

  “拨入经费”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采用“划拨资金”或“限额拨款”方式拨给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收方,记拨来的预算经费数;付方,记缴回经费数、年终经费支出的决算冲销数、包干结余的提存数。

  “拨出经费”是资金运用类科目,上级单位核算对所属全额预算单位的经费拨款。付方,记拨给所属单位的经费数;收方,记所属单位缴回的经费数和年终批准所属单位决算经费支出的冲销数。

  主管单位拨给所属差额单位的补助经费,在拨出时直接列为“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列“差额补助费”。拨给所属报销单位的经费,以“经费暂付”科目处理,待报帐后再转作支出,均不使用“拨出经费”科目核算。

  “拨入经费”一般不设明细帐,“拨出经费”按拨出经费的所属单位名称设置分户的明细帐。拨出经费帐一般使用三栏式帐簿。

  第三节 经费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六条 经费支出是单位的实际支出数,也是向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办理支出报销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正确办理经费支出核算。经费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一、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二、购入办公用品和行政用材料,一般按购入数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经费材料”科目核算。购入事业用材料应核算材料库存,不得按购入数直接列为经费支出报销。

  三、职工福利费和行政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为经费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提存后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拨给所属差额单位的补助费、周转金,上级单位可按实际拨款数,以批准的单位预算的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

  五、单位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有价证券入帐,不得列报经费支出。并妥善保管证券,到期兑付。

  六、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没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在预算经费中列报。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对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各项生产补助费、救济费、无偿投资等,以拨出数列为支出数,并应取得受补助单位和个人的收款收据或签章证明。

  八、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九、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收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报销的款项,冲减当年度的经费支出,但不得列为预算外收入。

  二、收回以前年度不属包干部分的经费支出,应上缴同级财政;收回以前年度属于包干部分的经费支出,留归单位,并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三、经费材料盘盈盘亏和材料变价处理的差价,一般作为减少或增加当年度经费支出。

  四、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理后的变价收入,留给单位作为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重置。

  第四十八条 经费支出的帐务核算。为了核算经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设置“经费支出”科目。付方,记支出报销数,收方,记冲减支出数和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的冲销数(冲销程序是先冲抵支收入,再冲拨入经费);经费支出中的包干结余支出,应与“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冲销。本科目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需要对经费支出和经费包干结余支出分别核算的,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增设“包干结余支出”科目,单独核算经费包干结余的开支数。

  各单位都必须设置经费支出明细帐。明细科目,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置。本帐一般使用多栏式,以“目”设帐户,分“节”设专栏。

  第四节 抵支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九条 “抵支收入”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按规定抵支的各项收入。本帐户发生收入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收入冲出和年终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抵支收入”事项的会计核算分录,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抵支收入直接纳入预算内统一使用,满收满支的,收入时,记收:抵支收入,收:经费存款。

  二、先在预算外自收自支,再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的,平时收入时,记由:预算外收入,收:其他存款;支用时,记付:预算外支出,付:其他存款。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记收:预算外支出,付:预算外收入;同时记收:抵支收入,付:经费支出。

  实行经费限额拨款方式的中央级单位的抵支收入,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平时均在预算外处理。年终,将全年“实际支出数”和相应的收入数,一次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预算内不反映银行支出数。

  第五节 经费包干节余的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包干结余,是实行全额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的前提下,由于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结余的预算经费。预算经费包干办法规定,留归单位的年终经费包干结余,应按财政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核定全额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都是包干结余,由单位如数留用,不予收回。核定一项或几项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中,属于包干的结余资金,留给单位,不予收回;不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资金,年终应予收回,不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结余,应予收回。

  二、经费包干结余的提取,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应按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正确计算。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应按规定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行政单位为机关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应按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得任意变动,并按照各项基金的规定用途,掌握使用。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或发放奖金。

  三、经费包干结余,应纳入预算内进行核算,不得擅自转为预算外资金。

  四、包干结余支出的其他管理原则,应比照经费支出的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为了核算经费包干结余,应设置“经费包干结余”和“应返还限额”两个总帐科目。

  “经费包干结余”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全额单位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本科目的收方,记经费包干结余的提取数。提存时会计分录为,收:经费包干结余,付:拨入经费。

  “应返还限额”是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全额单位,年终对银行已注销的经费限额中,下年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本科目的付方,记银行注销的包干结余数;收方,记下所收到返还上年度经费包干结余的限额数。年终提存时,会计分录为,收:经费包干结余,付:拨入经费;注销限额时,付:应返还限额,付:经费限额。下年度时,收:应返还限额,收:经费限额。

  经费包干结余在本系统内的上交或下拨,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一律在“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内,直接增加或减少。

  第六章 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按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或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它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一节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划清范围,计划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项目。预算外资金是国家综合财政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层层汇总,报送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审批后执行。做到年度有计划,执行有报告,年终有决算。

  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预算外资金,是自行筹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应的支出的资金。在管理上,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对于相应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用途,合理使用,力求节省,提高效益。

  三、控制流向,专款专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不得随意用于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和自筹基本建设。对其使用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预算外资金中的养路费、育林基金和其他各种专用基金等,必须坚持专款专用。

  四、依法缴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和国家其他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中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和各项费用、基金等,应及时足额上交。

  第二节 全额单位预算外收支的核算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预算外收入(详见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

  二、下级上交收入。

  三、调剂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第九章。

  为了核算全额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预算外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收入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预算外收入”。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就是预算外收支的年终结余。

  二、“下级上交收入”。首先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剩余部分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或者结转下年。

  三、“调剂收入”。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

  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支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预算外支出。是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相应的支出,各项支出的报销口径比照“经费支出”的规定办理。

  二、上交上级支出。按规定上交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调剂支出。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支大于收的单位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为了核算全额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支出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预算外支出”,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二、“上交上级支出”,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冲销。

  三、“调剂支出”,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总帐帐簿进行登记,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三节 财政预算处专户储存资金的核算

  第五十五条 财政专户储存,是国家规定的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由财政机关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方式。

  各单位应缴入财政机关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应按财政机关规定存入同级财政机关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各单位应根据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机关核定后,由财政机关按月从专户中转回单位。

  缴入“财政专户存款”的科目帐务核算方法,分别规定如下:

  一、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分别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缴存财政专户款明细户,在资金结存类中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一)收到应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收: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收:财政专户存款(二)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机关集中时记:

  付:暂付款——缴存财政专户款付:财政专户存款(三)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

  收:暂付款——缴存财政专户款收:其他存款或银行存款二: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在“资金结存类”中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具体会计分录是:

  (一)缴存财政机关时,记收:财政专户存款付: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二)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

  收: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付:财政专户存款

  第七章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差额单位的收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差额单位,是指以收抵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预算内事业单位。差额单位一般有经常而较稳定的业务收入。但收入抵补支出后,一般有够维持本单位的支出,其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少数收大于支的单位,其收大于支的差额,向国家预算缴款。国家只将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数额纳入财政总预算,同时对差额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全额管理。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一般有剧团、体育馆(场),农业“三场”、林场、苗圃、科研单位、事业行政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等。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差额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即根据业务支出情况,国家确定一个或几个支出项目的开支(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由国家预算拨款补助。

  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即根据特定的业务单位(如剧团演出场次)确定补助定额,核定补助总数,由国家预算拨款。

  三、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结余留用。即在核实单位全部收支的基础上,核定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数或收大于支的差额上缴数,列入国家预算。

  此外,有的差额单位采用承包责任制形式,确定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的绝对金额,一定几年不变。

  第五十八条 差额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计划管理。各单位都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将全部收入和支出列入计划之内,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机关审查,核定当年的预算差额补助或预算差额上缴数额,据以执行。

  二、自求平衡。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核定后,在计划执行中都要自求平衡。年终,超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收支结余全部留归单位在下年继续使用。

  三、增收节支。收入必须按政策、制度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不能随意增加社会负担。要求通过扩大为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努力增加收入;一切开支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各项标准、制度。自筹基建必须经批准列入基建计划,购买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审批。

  四、合理分配。差额单位的职工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由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单位结余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得大头,单位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在留足事业发展基金后,对有关人员付出的超额劳动进行增收奖励。

  差额单位的收支核算按本章下述第二、三节规定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的核算与管理,按本制度有关通用的章节办理。

  第二节 差额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 差额单位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

  一、业务收入。是指差额单位为了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用,以补偿服务过程中一部分材料和物资的消耗。它是差额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又是办理各项业务开支的主要财力保证。差额单位,由于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不同,其收入的具体明细科目、项目由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自定。

  二、其他收入。是指差额单位的非专业业务的零星杂项收入。

  三、拨入差额补助费。是指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对差额单位的预算拨款。

  四、下级上交收入。是指基层差额单位,按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上交给上级单位的收入。

  五、调剂收入,是指差额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用集中的收入拨来的资金。

  专用基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第六十条 为了核算差额单位的各项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数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收入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等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的收方。

  二、“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后的余额,结转下年。

  三、“调剂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三节 差额单位支出的核算

  第六十一条 差额单位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基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和调剂支出等。

  一、业务支出。是指差额单位在执行事业计划时,实际消耗掉的资金和物资。它是考核事业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业务支出应根据上级在主管部门拨入差额补助费和自身的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在办理各项业务支出时,应比照全额单位经费支出的要求进行控制使用。由于从事不同的业务活动,其支出的明细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分别制定。

  二、上交上级支出,是指收大于支的差额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数字。

  三、调剂支出。是指差额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支大于收的单位的支出数。

  专用基金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差额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和报销口径比照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办理。

  第六十二条 为了核算差额单位的各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业务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各项支出报销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差额单位不核算银行支出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支出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业务支出”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的付方。

  二、“专用基金支出”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三、“专项资金支出”的付方余额,对已完成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未完成项目的支出数仍保留余额。

  四、“上交上级支出”的付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冲帐。

  五、“调剂支出”的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总帐帐簿进行登记,并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四节 自收自支单位的核算

  自收自支预算单位,是指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它们有经常而稳定的事业收入,将其收入抵补支出后,还有一定的盈余,可以用于事业的发展,国家为了鼓励它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决定对这种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在对单位收支进行全额管理的基础上将其盈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不上交国家预算。

  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一般有科研单位、公路养护部门、林业的育林部门、宾馆招待所等。

  第六十三条 自收自支单位的管理原则按本章第六十条规定执行,自收自支单位的主要收入有以下几种:

  一、事业收入。是指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物质产品或者进行流通和服务等活动,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国家规定取得的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它是自收自支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又是办理各项业务开支和发展事业的财力保证。

  二、其他收入。是指自收自支单位除事业收入以外的零星杂项收入。

  三、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的有关内容相同。

  为了核算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事业收入”、“调剂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的收方;其余收入科目收方余额的处理方法比照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年终收方余额的处理方法办理。

  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自收自支单位支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业支出。是指自收自支单位在完成事业计划时,实际消耗掉的各项资金和物资。它是向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办理结报和考核事业成果的重要依据。事业支出的管理要求和报销口径比照“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科目的核算要求和报销口径比照全额单位预算外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核算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事业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发生的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事业支出”、“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的付方;其余支出科目的余额管理方法与全额单位预算外支出科目年终付方余额的管理方法相同。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专户存储资金的核算,见第六章第三节。

  第五节 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

  第六十四条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单位需要经常储存一定数量的材料物资和备用金等周转性的资金。周转金的来源,一是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预算专项拨款,二是经批准从本单位的结余资金中提留设置。

  周转金应当合理定额,防止资金积压。并且只能作为单位用于正常周转使用,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周转金未经批准,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能减少。

  为了核算单位的事业储备周转金,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总帐科目。收方,记设置和增加数;付方,记上交或经批准减少数。全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或对外有有偿服务业务的,实行产品成本核算和服务费用核算。

  本章只规定全国总括的会计科目核算原则;详细成本费用科目分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自定,但应当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同级科目衔接。有关事业行政单位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等财务制度,也按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不作全国统一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的产品生产和有偿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有关的国家政策、法令和规章,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事业行政单位的产品成本和服务费用具体核算方法,应本着既满足经济核算的需要,又尽可能简化的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可以借鉴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但不宜全盘照搬照套。有关成本费用,如涉及国家预算拨款的会计核算事项,应当划清国家预算资金与单位自有资金的界限,互不挤占。

  第一节 产品成本的核算

  第六十六条 为了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项产品成本构成、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设置“产品成本”、“已销产品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和“产品收益”五个总帐会计科目,各科目的核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产品成本。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属于规定产品成本范围的各项生产开支。主要会计分录:

  (一)直接支付的各种成本:

  付:产品成本

  付: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

  (二)领用生产产品材料:

  付:产品成本

  付:库存材料(三)全额单位归还经费垫付的产品成本(按月、季或项目)

  转帐结算时:

  付:产品成本

  付:其他存款同时记:

  收:经费支出或经费暂付

  收: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二、产成品。资金结存类科目,核算已验收入库的库存产成品。主要会计分录:

  产品验收入库时:

  收:产成品

  收:产品成本三、已销产品成本。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出库销售的产品待核销的实际成本。

  产品出库销售时:

  付:产成品

  付:已销产品成本四、销售收入。资金来源科目,核算产品出库销售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

  (一)产品销售取得销售款时:

  收:销售收入

  收: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二)产品销售将原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时:

  收:销售收入

  收:预收款五、产品收益。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实际成本的差异。

  结算时:

  收:产品收益

  付:销售收入同时记:

  收:已销产品成本

  付:产品收益事业行政单位产品净收益的核算,按照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定期或年终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结余“、”收益“等总帐科目。会计分录是:

  全额单位:

  收:预算外收入

  付:产品收益差额单位:

  收:结余

  付:产品收益自收自支单位:

  收:收益

  付:产品收益

  第二节 服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的会计业务,应进行服务费用的核算。

  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事务,本节只对全额单位规定会计科目。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发生的有偿服务收入和费用,可在业务收支和事业收支的有关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单设服务费用科目核算。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认为需要单独核算的,也可参照执行。

  为了核算各单位有偿服务的成本费用和服务收益情况,在资金来源类设置“服务收入”总帐科目,核算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发生收入时,记入收方;冲减收入记入付方。同时在资金运用类,设置“服务费用”科目,核算对外有偿服务所发生的开支。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冲减支出时,记入收方。年终或定期转帐时,将“服务费用”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服务收入”科目的付方,“服务收入”科目的余额,反映服务收入减去服务费用后的净收入。服务收支的结余分配核算,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全额单位服务费用和服务收入的主要会计分录是:

  一、服务费用

  (一)直接支付的服务费用:

  付:服务费用

  付:其他存款(二)领用受托加工、修配、试验等材料:

  付:服务费用

  付:库存材料(三)归还经费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按月、季或项目)转帐结算。

  付:服务费用

  付:其他存款同时记:

  收:经费支出或经费存款

  收:经费存款(经费限额)

  二、服务收入(一)核算服务项目完成后收取的实际服务收入。

  收:服务收入

  收:其他存款(二)核算实际服务收入与服务费用的差溢。

  收:服务费用

  付:服务收入

  第九章 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 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机关、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资金。

  为了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支拨情况,设置“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专用)和“专项资金支出”三个总帐科目。

  一、“拨入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收方,记专项资金拨入数;付方,记缴回或冲销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成项目的,将“专项资金支出”科目的实际支出数转入本科目付方。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除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部分外),如规定留给本单位,全额预算单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则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二、“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用拨入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项目完成冲销转支出数。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三、“拨出专项资金”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付方,记拨出专项资金数;收方,记核销转列支出数或收回冲销数。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累计数。

  第二节 专用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存和设置由单位自有的专款专用基金。

  一、专用基金的主要项目内容有:

  (一)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存,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校(院)长基金等。

  (二)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从结余资金中提存转入和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等。

  (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

  (四)其他按规定提存和设置的单位自有的专用基金。

  二、专用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超额提取;使用时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并防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支出。

  (二)专用基金是单位的自有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全额单位的专用基金应在其他存款户内存取使用,不得与经费存款混淆。

  第七十条 为了核算专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在资金来源类设置“专用基金收入”总帐科目,同时在“资金运用类”设置“专用基金支出”总帐科目。提取和设置专用基金时,记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冲减收入,记入本科目的付方;专用基金发生支出时,记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支出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的付方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结帐后,”专用基金支出“科目应无余额。”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年终余额反映单位累计滚存的专用基金结余。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的明细科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章 往来款项和应缴预算收入的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 往来款项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往来款项是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各单位对于各项往来款项总的管理要求是,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一、各单位的暂付款必须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加以控制,不能乱挪乱用资金。暂付款根据受款单位的收据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注和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暂付款应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预借。

  暂付给所属报帐单位的备用金,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压缩数额,定期结报。年终时,备用金原则上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另行拨付。

  二、各项暂存款、保管款要注意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长期挂帐。代管经费要按照委托单位的规定,办理支付,并及时结报,多余资金交回委托单位。

  三、对于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任意办理预收预付或借入借出款项。

  第二节 往来款项的帐务核算

  第七十二条 预算资金的往来款项,包括经费暂存和经费暂付,均在单位经费存款(经费限额)户内办理收付。

  经费暂存是指收到属于预算资金性质,但一时无法确定处理方法的款项以及尚待结算的应付款项等。在总帐上以“经费暂存”科目核算,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结算减少数。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为了便于核算“银行支出数”,一般不使用此科目。

  二、经费暂付是指预先领款办事,事后结算报帐的款项,如预付购置费、差旅费等,以及拨给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在总帐上以“经费暂付”科目核算,付方记付出数,收方记报销或收回数。

  “经费暂存”和“经费暂付”仅限于全额预算单位使用。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不得使用上述两个科目。

  其他资金的往来款项,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合同预收款、合同预付款、借入款和借出款等,均在单位银行(其他)存款户内办理收付。

  第七十三条 为了核算其他资金的各项往来款项,分别设置下列总帐科目,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可使用。

  “暂存款”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和全额预算单位其他资金部分的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冲转或结算退还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暂付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全额预算单位其他资金部分的暂付、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付方,记发生数;收方,记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合同预收款”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各单位按合同协议收取的预收款。收方,记预收数;付方,记转帐结算或退回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收款数额。

  “合同预付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各单位按合同协议支付的预付款。付方,记预付数;收方,记结算转帐或收回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累计数!

  合同预收款或预付款事务不多的也可分别在“暂存款”、“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单设“合同预收款”和“合同预付款”科目。

  “借入款”资金来源类科目。各单位核算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收方,记借入数;付方,记归还数。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数额。

  “借出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周转金,长期投资基金等款项。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或核销数。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累计数。

  第三节 应缴预算收入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应缴预算收入是指各单位应缴预算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虽未列入预算但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一、事业收入。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事业收入。

  二、规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的个人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

  三、罚没收入。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上缴国库的各项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等。

  四、应上交国库的无主失物变价收入。

  五、执法机关和单位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

  六、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各项收入。

  各单位对于应缴预算收入,应当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并按时足额上缴,不得列入暂存不缴,不得挪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或转作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收入,应存入其他存款帐户,并逐级以付(汇)款委托书上缴到主管部门的其他存款户,由主管部门填具“国库缴款书”集中缴入当地国库。应缴预算收入原则上按月缴清,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第七十五条 为了核算应缴预算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应缴预算收入”总帐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收方,记应缴数,付方,记已缴数。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预算收入数。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第十一章 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国家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事业行政经费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既要保证行政、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事业行政单位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事业用材料、除现购现用的零星材料可以不记库存材料帐外,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如经费有大批修缮材料或较多的交通运输材料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低值易耗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以简化手续。

  事业行政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建立帐卡,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

  各事业行政单位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各单位应当依靠群众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经常教育职工群众爱护国家财物,反对重钱轻物的思想和行为,表扬好人好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点、分类、购置、计价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点。事业行政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范围。单价虽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专用设备,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在100元至200元以上的,或低于1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均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具体的会计核算起点,由各级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自定。

  二、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以上分类,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但分类和目录不宜搞得过细、过繁,尽可能做到简明适用。

  三、固定资产购置。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和行政任务的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不能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各单位添置固定资产时,要贯彻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购买。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物尽其用。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是否提取折旧基金,以及提取折旧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均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应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简化事务的原则,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由会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分别掌握核算,尽量避免重复记帐。会计部门一般只控制固定资产的总值,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两个总帐科目。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置帐户。只记金额,不记数量。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领用登记簿(卡)上记实物数量,不记金额,并定期与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固定资产如有短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清点多出来的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

  第八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原则,规定如下:

  一、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报废注销,具体审批权限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留给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二、固定资产的调拨和变卖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和无偿调拨的处理,属于中央单位,按财政部规定办理,属于地方单位,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统一规定。撤并单位,以基建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应全部或部分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可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相应规定。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第二节 材料的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的材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验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等;另一部分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如低值仪表仪器,小工具、量具、器皿、一般用具以及低值劳保用品等。

  由于各单位的需要不同,本制度不作统一分类,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或由各级主管部门授权各单位自行规定。

  各单位应当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重点实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

  对于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购进材料直接列为有关费用支出。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料计划,材料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根据用料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汇编材料采购计划,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由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能盲目采购。

  各单位材料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于发给使用单位低值易耗品应按使用单位设立领用登记簿(卡),并规定以旧换新的制度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各单位材料保管要力求科学,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检查、尽可能集中。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对于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指定有专业知识的人妥善管理,并与其他物资分处存放,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事故,对于危险物品的领、用、剩、废都必须严密手续,加强管理。

  第八十三条 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购入、调入材料,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格记帐;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帐;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均不计入材料价格,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自制材料,应按自制材料耗费的实际费用计价。

  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繁多的单位,也可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定期摊入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支出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材料的帐务核算,应当避免重复,会计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会计部门在总帐上设立“经费材料”、“库存材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预算内、外的材料总值。材料管理部门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立帐,按品名和规格分户,具体核算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材料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会计部门应在总帐:经费材料“、”库存材料“、两个科目下,各设置”在库材料“和”材料价格差额“两个子目,”在库材料“帐户控制材料明细帐金额。

  有材料购销业务的单位,可以设置材料“进销差价”科目,用以核算材料购销差价。

  材料的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一、材料管理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收进材料,根据凭单验收无误后,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作为登记材料明细帐的根据,一份连同购入调入的原始单位据送会计部门报帐。

  (二)发出材料,根据领料单发讫后,在凭单上加盖“发讫”戳记,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计部门报送“发出材料汇总表”。领料单由材料管理部门保存,发出材料汇总表按会计部门要求编制,一般可按材料分类填报金额。对于调出材料,根据调拨单发讫后,加盖“发讫”戳记,并编制出库单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明细帐的根据,一份连同调拨单送会计部门办理结算。

  (三)用料单位退库的材料,根据退料单验收入库,作为减少出库材料处理。

  二、会计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根据材料管理部门验收后送来的材料购入,调拨原始单据及入库单,经审核后,办理付款。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采购计划或调拨计划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人处理。

  (二)为了简化工作,会计部门对于领用出库材料,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每旬或按月办理一次转帐。根据材料管理部门的发出材料汇总表,编制记帐凭单转帐。必要时,可审查材料管理部门的材料出库凭证,以检查材料出库手续是否完备。

  三、材料管理部门同会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帐目,并认真掌握和分析研究各类材料定额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材料入库、出库的收支领拨凭证格式,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各单位经批准处理的呆滞材料变价收入,一方面减少库存材料,另一方面,将变价款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经费存款,将材料平均单价与变价款的差额列作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处理。

  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应当全面清点一次。以材料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在清点中,如有多出或短少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多出的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作为增加或减少经费支出处理;属于人为的损失,分别情况报请单位领导人或上报审查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材料,批准注销的权限,中央级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规定,地方单位由各级财政机关规定。

  第十二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八十五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当根据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年度单位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结束当年帐务,及时编报事业行政单位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要求规定如下: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数字和各项领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财政机关、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或计算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款项等,都要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该下拨的下拨,该交回的交回。

  为了保证会计年度划期,本年上下级之间的应下拨、应上交款项,必须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各主管单位的各项预算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清理核对各项预算内外收支款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帐,不得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属于本年各项应缴预算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上交国库。全额单位纳入预算内以收抵支的款项,应当按规定列收列支。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收支,要结合年终清理,认真审查核实。把各项结益、收益按规定转入各收入帐户。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认真核算,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如实分别编入本年支出决算。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到12月31日止的本年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前预拨下年的预算经费款项列入本年支出决算,不得以主管部门的拨款数代替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虚增支出。

  三、清理暂存、暂付、预收、预付、借入、借出等各项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作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各种代管经费都要在年终前如实编报决算,结清帐务。委托单位不得以拨作支,受托单位不得以领代报。

  四、清查贷币资金和财产物资。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库存现金的帐面余额应与库存数额相符,有价证券的帐面数字,应与库存实有的有价证券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都要全部入帐,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盘点结果如有差异,在年终结帐前,应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八十六条 年终结帐。各事业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

  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帐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帐户收方或付方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根据各帐户12月末的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试算平衡无误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冲帐转帐。

  二、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收方、付方、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

  对年终有余额的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的下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面再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各帐户余额,再编制年终决算结帐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制记帐凭单)。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事业行政单位决算经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应当调整上报的决算数字时,还应当相应调整旧帐,重新办理结帐和过入新帐手续。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八十七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单位领导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计划的数字基础。各单位财会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单位领导人要关心支持单位会计的定期报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财政机关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第八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层层汇总编制,各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上级单位除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编上报。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单位都要编写简要的会计报表文字说明,随数字报表一并上报。财政机关和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十条 各单位的会计报表,按照既要简化事务以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一般规定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报表。按照预算管理方式的不同,一般要求:全额单位编报资金活动情况表和经费支出明细表;差额单位编报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差额预算单位收支明细表;自收自支单位编报资金活动情况表和自收自支单位收支明细表。

  为保证财政机关总会计的预算支出报表的及时上报,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全额预算单位的月份“经费支出明细表”中的“银行支出数”,应当在报送正式月报以前,先以快报或电报、电话等方式报告分“款”的“银行支出数”。

  二、季报,是分析、检查季度单位预算资金活动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报表。要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的全貌。各单位的季报,一般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往来款项明细表、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明细表、定员定额基本数字表等。

  有成本核算会计事务的单位,月报或季报还应当加报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报表。

  各主管部门(包括直接向财政机关领拨经费的基层单位)每月(季)向同级财政机关报送的报表种类、报送期限和份数,按省(市、区)财政机关要求执行。各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种类、、报送期限和份数,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预算资金活动、预算内外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单位决算报表种类要求等,按照同级财政机关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单位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全国及各地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其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内容、填报方法和报送时间等,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注意简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自定。

  第十四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会计人员交接

  第九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工作。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离职交接,是分清工作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的必不可少的会计手续制度,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认真办好会计交接工作,是保证单位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会计人员交接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一、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代,由本机关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员办理交代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帐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尽可能由交代人处理完了后移交,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办完,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详细交代清楚,接替人要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三、单位会计办理交接时,应交代下列主要事项:

  (一)会计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作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并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点清。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代,除编制“交接清册”外,应同时编制截到交代日止的资金活动情况表一份,由前任和后任会同签名盖章,并以监交人员鉴证后,由后任归档保存。

  四、单位会计长期离职的,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短期离职的,应由本单位领导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任。会计交接未完的,单位领导人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五、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时,经领导批准可委托别人代办移交,但应自行负责。

  年度单位预算执行中的会计交接,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主要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当年的会计档案,可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会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5年、25年三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一)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各级事业行政单位年度决算为永久保管;

  (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三)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总帐、明细帐的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的保管期限为25年。

  三、各单位的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四、试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的有关处理方法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可按计算机核算的管理办法处理。单位应将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和软盘(数据留磁带)一并归档。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和归档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66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部分,应改按本制度的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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