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失效](2006.7.7)

国税函发[1994]560号]

颁布时间:1994-10-11 14:40:19.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