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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意见的函

农便函[2007]7号

颁布时间:2007-05-21 08:52:06.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 局)农税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农税处(地方税处):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重组上市所涉契税政策不太明确。经研究,为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情况和政策意见明确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中交集团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并在境外上市。根据中交股份的组建方案,中交集团将下属的25 家二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171家二级以下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172 家境内子公司股权、67家境外子公司股权、4家境外分公司资产和约48家境外办事处资产,经评估后投入中交股份。上市后中交集团持有中交股份超过51%以的股权。对于原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划拔土地使用权,中交集团先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对于非全资子公司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中交集团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然后再将土地作价出资到中交股份。

  按照现行契税条例规定,对于中交集团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土地应征收契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对于中交股份承受的中交集团作价投资的土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一条第二款“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应子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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