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8]104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为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按照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必须定期向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勤工俭学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应当折合为人民币核算。
七、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八、学校会计核算,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某些科目,统一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设置。学校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某些明细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的空号,供各地分设会计科目之用。
九、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省略其编号。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十、本制度规定了学校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可自行规定。
十一、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应附收支情况说明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及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加以说明。
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学校名称、报表所属期间、报出日期等,并由校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十二、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办理。
十三、本制度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四、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分别按各种外币设置“外币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学校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的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学校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至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学校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存款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存款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存款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存款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10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及备用金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项目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包括燃料、材料、教学用品等消耗物资及大宗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对少量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消耗物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列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核算的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材料用品,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材料用品,平时只填出库单,登记保管明细表(数量),月末按用途汇总,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物品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保管明细账。根据材料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月末结出余额。对库存材料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4.发生盈亏应按规定及时调账。对材料的盘盈、盘亏,均应查明原因,经过规定的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盘亏,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勤工俭学活动的材料,则借记或贷记“勤工俭学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117号科目 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总额。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18号科目 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自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购入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价,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和按利息收入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本金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以货币资金或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区别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并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为便于出资者核查其留本捐赠的使用情况,在核算时可以单设留本基金投资明细科目,与“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相匹配)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包括周转金、银行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或“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收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如有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可在本科目内增设代管工会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学校收到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多余款时(如代购课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尚未支付的总额。
第207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应付、暂存的各类款项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
2.本科目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可在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对职工教育经费按控制比例据实列支,则不在此科目核算。
3.学校购入材料、物资,经验收入库,价款未付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学校各项应付及暂存款的总额。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学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该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财政专户将资金核拨回学校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学校应交未交的税金。如发生借方余额,则为学校多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中的滚存结余资金。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一般基金
02.投资基金
3.学校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4.学校收回各项投资时,除按规定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如果是收回的固定资产投资,除作上述分录外,还应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按规定将专款项目的结余留归学校支配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如果需要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时,则借记本科目(一般基金),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应将本年发生的收支结余,通过结余分配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7.本科目的一般基金,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8.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拥有的并可使用的滚存结余资金。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时的核算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3.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修购基金
02.职工福利基金
03.医疗基金
04.奖教奖学基金
05.住房基金
06.留本基金
07.其他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和购置更新设备的资金。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一般设备的购置,直接从事业支出中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清理或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对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教职工(如民办教师),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列入社会保障费开支而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该部分职工医药费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专用资金(包括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
留本基金是根据出资者的限定,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3.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勤工俭学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动用修购基金购买更新设备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在进行大修理项目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标准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贷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在按规定标准支用医疗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专门用于奖教奖学的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期末结账时,按当年收到的此项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专项奖励时,借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7.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例如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结账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代管款项”科目中核算。
8.有留本基金的学校,在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年终结账时,从事业结余科目转入留本基金,按当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
取得留本基金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出资者必须保留本金的限定,本科目的“留本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必须保持留本基金本金的数额。并需按出资者的不同,进行明细核算。
9.发生提取或结转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支用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10.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经提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各项专用基金总额。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一定期间除勤工俭学收支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还应将当年收到的专门用于奖教奖学基金的捐赠收入和留本基金的捐赠收入,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科目和“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果出现借方余额,需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则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勤工俭学结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一定期间勤工俭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勤工俭学结余时,应将勤工俭学收入、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让“勤工俭学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或借记本科目,贷记“勤工俭学支出”科目。
本科目的结算一般在年终一次结转,如需要分期(月、季)结算,可以分期结转。
3.期末结转收支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实现的勤工俭学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亏损。
4.年末应将实现的勤工俭学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学校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年末,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勤工俭学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勤工俭学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4.分配后,应将当年分配后的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拨款。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教育事业费拨款
02.其他经费拨款
其他经费拨款是指除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的教育经费拨款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教育附加拨款
1.本科目核算由政府部门拨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城市教育费附加
0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03.地方教育附加费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4.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收到的教育附加拨款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当年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收到有关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如果规定专款结余归学校支配,则转入事业基金处理,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对于未完工的项目,将其收入和支出数分别留在本科目和“专款支出”科目作为余额,但在年末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将“拨入专款”中各未完工项目的余额减去“专款支出”中各未完工项目的余额后的差额,作为专项资金未完项目的收支结余,填列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类的“专项资金结存”项目中。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事业收入。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应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杂费
02.学费
03.借读费
04.住宿费
05.其他事业收入
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3.学校收到各项事业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收到按规定属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应上缴财政专户,不作事业收入入账。待财政核拨返回学校时,再作事业收入入账。
4.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收到的事业收入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勤工俭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等所取得的收入。
2.取得勤工俭学收入或确认勤工俭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及暂付款(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勤工俭学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附属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2.收到上缴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收到附属单位缴款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捐赠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以及经批准的集资办学收入。
2.学校收到除固定资产以外各类形式的捐赠(包括留本基金和奖教奖学基金的捐赠),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先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收到的捐赠收入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留本基金收益、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联合办学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学校取得各项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按收入种类(投资收益、留本基金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预算经费。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拨出教育事业费
02.拨出教育费附加
03.拨出其他经费
3.向所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拨出的经费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应严格按拨款的项目或指定用途来使用,应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并与“拨入专款”的明细账相匹配。
3.学校按专款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单独报账时,借记“拨入专款”(该项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该项明细科目)。该项目如有结余,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其会计分录的处理见“拨入专款”科目。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学校为进行教学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基本工资
02.补助工资
03.其他工资
04.职工福利费
05.社会保障费
06.助学金
07.公务费
08.业务费
09.设备购置费
10.修缮费
11.其他费用
基本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教学行政人员的固定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
补助工资是指教职工的教龄津贴、特教津贴、高级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超工作量酬金、住房公积金补贴、房租补贴、保健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奖励工资、奖金、交通补贴、夜餐补助、其他政策性补贴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补贴,以及民办教师的补贴等。
其他工资是指经批准长期病休人员工资、代课教师的报酬,以及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和长期临时工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的福利费和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按规定报销的职工探亲车船费、独生子女补助、职工退职金、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及其他福利性支出。
社会保障费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的各类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职工医药费、社会养老保障费和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助学金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支出。
公务费是指学校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清洁用品和其他(包括公用茶水、取暖等)支出。
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实验实习费(包括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文体维持费、宣传费(包括宣传资料、展览等)。
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图书设备,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事设备等)。还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按有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设备购置费开支的修购基金。
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及费用支出,以及公房租金和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还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按有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修缮费开支的修购基金。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事业支出,包括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房屋、场地、设备的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外籍教师经费、购置或开发无形资产支出、利息支出、材料物资盘亏及零星杂项支出等。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有勤工俭学项目的学校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勤工俭学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勤工俭学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勤工俭学支出。
学校发生代管工会经费时,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代管款项——代管工会经费”科目。上交和使用工会经费时,均在“代管款项——代管工会经费”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支出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勤工俭学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2.发生勤工俭学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规定需要计提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3.计提修购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4.年末结转时,借记“勤工俭学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勤工俭学支出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勤工俭学项目的种类和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按规定上缴上级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2.发生补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接受补助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学校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转存银行基建专户的支出。
2.将住房基金和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如有住房基金转入自筹基建款的,应先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拨达对方。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存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电算化的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中小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基本数字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格式、内容,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学校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
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按期报出。
收支情况说明书应对学校全年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本年度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和对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作出文字说明,并在说明书中,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和生均事业支出数等重要指标给予分析说明。其中:
1.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当年人员支出总额/当年事业支出总额×100%
2.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的计算公式为:
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当年公用支出总额/当年事业支出总额×100%
3.生均事业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当年事业支出总额/学生年平均数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略)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学校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支结余的情况。
2.各项目的年初数,按学校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填列。
3.各项目的期末数,按学校月末各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其中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明细数,应按该科目的明细账填列。
4.表中勤工俭学结余项目一般按年度结算,无年初数和期末数,如果对勤工俭学收支按月或按季结算,则勤工俭学结余项目无年初数,其期末数根据该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结余用蓝字,亏损用红字。
5.表末补充资料:1)应缴财政专户款累计数,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根据该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已缴财政专户款累计数。(应缴财政专户款累计数-已缴财政专户款累计数=本表负债类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的期末数)2)月末、年末已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返给学校的事业收入累计数,应根据事业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后填列。
6.填报本表的年报时,其格式与月报有差别,原因是经过年末结转各项收支余额后,除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外,其余的收入、支出科目均无余额。如有尚未完工的专款项目没有结转,才会出现年末结余额。在填报本表年报时,应根据拨入专款总账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专款支出总账科目的借方余额的差额,填列在净资产类专项资金结存项目的期末数栏,以达到平衡(其计算公式为:年末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专项资金结存项目的期末数)。
当勤工俭学结余因亏损出现借方余额时,在年报的勤工俭学项目中用红字填列。
(二)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1.本表用于反映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月末止的累计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发生数。
3.本表收入项目(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勤工俭学收入、拨入专款)的本月数填列各该总账科目的当月发生额合计,其中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项目,还应按其明细科目填列当月明细数,并按总账和明细账的累计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数。各该总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各该明细科目的合计数。
4.本表支出项目(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勤工俭学支出、专款支出)的本月数,按各该总账科目的当月发生额合计填列。其中,事业支出项目应按各该明细账填列当月明细数,并按总账和明细账的累计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数。
5.本表的年报补充资料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从事业结余转来的本年结余数以及从勤工俭学结余转来的本年结余数。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提取专用基金数;(2)转入事业基金数;(3)其他分配数。
(三)基本数字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学校的基本情况。
2.本表各项数据除根据会计核算资料有关总账科目及明细科目外,还需根据统计核算资料和业务核算资料,经整理后填列。
3.本表学生人数的分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要求确定,但必须单独列出其中高中生的人数。表内年初数根据上年的年末数填列;期末数为报表当月的月末数;年平均数的计算方法为各月月末人数相加之和的平均数。
其计算公式为:年平均数=n1+n2+……n12/12
n1为1月份月末人数;n2为2月份月末人数;……;n12为12月份月末人数。
4.课桌椅数以单人套为计算单位,双人课桌椅则折算为两个单人套。
第五部分 会计档案
一、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二、学校应责成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三、学校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根据上级规定,也可由财会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或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保管期限是:
1.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年度决算为永久保管;
2.月份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3.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4.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的学校,应将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和软盘一并归档。
五、学校的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附录一:中小学校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及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略)
附录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货币资金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1.收到各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教育经费拨款
教育附加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
拨入专款(明细科目)
2.收到事业收入时
(1)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贷: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2)现金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3.收到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时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财政拨回专户存储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4.收到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活动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勤工俭学收入
5.收到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上缴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6.收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及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入(明细科目)
7.收到上级借给的周转金、银行贷款和从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明细科目)
8.收到捐赠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捐赠收入
9.收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拨来的医药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
1.发放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和奖金时
借:事业支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发放离退休职工工资及补贴时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发放学生助学金时
借:事业支出——助学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按规定用奖教奖学基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时
借:专用基金——奖教奖学基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购入物料用品时
(1)物料用品验收入库时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购入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消耗物品时
借:事业支出——公务费、业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6.支付各项教学费用和行政管理开支时
借:事业支出——业务费、公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7.支付购买设备款时
(1)购进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时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购进一般教学设备及图书设备时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贷:银行存款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8.支付修缮费用时
(1)支付房屋大修理费用时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2)支付一般日常修缮费用时
借:事业支出——修缮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支付职工福利费时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支付职工教育费用时
(1)不采用提存职工教育经费的学校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采用按比例提存职工教育经费的学校
借:应付及暂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1.支付职工医药费时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2.支付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时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3.支付未享受公费医疗职工的医药费时
借: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贷:现金
14.提取、支付工会经费时
(1)实行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
〈1〉提取工会经费时
借: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
贷:代管款项——代管工会经费
〈2〉支付工会经费时
借:代管款项——代管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不实行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在拨付工会经费时
借: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15.将自筹基建款拨付基建专户存款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16.支付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活动开支时
借:勤工俭学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7.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18.按专项拨款的限定项目支付专项支出时
(1)支付款项时
借:专款支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2)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应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结算款项
(一)应收及暂付款
1.付给总务部门备用金时
借:应收及暂付款(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职工借出差旅费
借:应收及暂付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报销差旅费退回多余款时
借:事业支出——公务费
现金
贷:应收及暂付款(×××)
补给不足款时:
借:事业支出——公务费
贷:应收及暂付款(×××)
现金
(二)应付及暂存款(含代管款项及应交税金)
1.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应付及暂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
2.购入物料用品,验收入库,价款未付
借:材料
贷:应付及暂存款(××单位)
3.偿付价款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预收学生课本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代管款项——代购课本款
5.支付代订课本款
借:代管款项——代购课本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6.与学生结算退回多余课本费
借:代管款项——代购课本款
贷:现金
7.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活动发生应交税金时
(1)计提应交税金时
借:勤工俭学支出
贷:应交税金
(2)交付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三、材料
(一)购入材料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领用材料
借:事业支出——业务费、公务费
贷:材料
(三)材料盘盈、盘亏
1.物料用品盘盈时
借:材料
贷: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2.物料用品盘亏时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材料
四、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
(一)以债券投资
1.购入债券
借:其他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出售债券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对外投资——债券投资(本金)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如售价低于购入价,按其差额,借记其他收入,即:
借:银行存款
其他收入
贷:其他对外投资——债券投资(本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对外投资——债券投资(本金)
其他收入(利息)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二)以货币进行投资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三)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1.按原价投资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按固定资产评估价进行投资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评估价)
其他对外投资(评估价)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评估价)
同时:
借:固定基金(原价)
贷:固定资产(原价)
(四)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1.按原价投资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贷:无形资产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如果投资作价高于原价,则: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贷:无形资产(原价)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高于原价的差额)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如果投资作价低于原价,则:
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低于原价的差额)
贷:无形资产(原价)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五)收回投资的核算
1.收回货币资金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其他对外投资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收回固定资产投资
(1)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投资,发生投资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现价)
贷: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原价)
其他对外投资(原价)
其他收入(现价高于原价之差)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原价)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原价)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现价)
贷:固定基金(现价)
(2)收回投资,发生投资损失时
借:固定资产(现价)
其他收入(原价高于现价之差)
贷: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原价)
其他对外投资(原价)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原价)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原价)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现价)
贷:固定基金(现价)
五、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基建完工,经验收合格,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购进未达到基建立项的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
(1)直接从设备购置费列支的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购买的设备是为了更新原有的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所以要从提取的修购基金列支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收到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捐赠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上级调出固定资产(无偿调出)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减少固定资产并取得变价收入
(1)原值大于变价收入部分的价值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原值-变价收入)
(2)取得的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同时:
借:固定基金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的维修
1.维修房屋,预付工程款
借:应收及暂付款——预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2.维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清工程款
(1)属于一般的日常修理工程
借:事业支出——修缮费
贷:应收及暂付款——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2)属于大修理工程,应从提取的修购基金列支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应收及暂付款——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四)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分录见本附录之四——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的有关举例
六、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取得
1.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无形资产转让
1.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无形资产
2.摊销无形资产
借:事业支出
贷:无形资产
(三)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分录见本附录之四——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的有关举例
七、借款
(一)取得借款时
1.收到财政或上级部门借给的周转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周转金
2.向银行借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银行借款
3.向其他单位借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其他借款
(二)偿付借款时
1.归还借款本金时
借:借入款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区别借款用途分别记入有关科目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勤工俭学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八、净资产
(一)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含事业结余、勤工俭学结余及结余分配)
1.年末通过事业结余和勤工俭学结余科目结转本期收入时
借:教育经费拨款
教育附加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借:勤工俭学收入
贷:勤工俭学结余
2.年末通过事业结余和勤工俭学结余科目结转本期支出时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
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
结转自筹基建
借:勤工俭学结余
贷:勤工俭学支出
3.先将本年收到的奖教奖学捐赠和留本基金捐赠数分别从事业结余科目中转入专用基金
借:事业结余
贷:专用基金——奖教奖学基金
借:事业结余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再将事业结余和勤工俭学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借:事业结余
贷:结余分配
借:勤工俭学结余
贷:结余分配
如果事业结余出现借方余额,需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结余
4.按规定标准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借:结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5.将本年收支净结余结转事业基金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6.发生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参见本附录之四——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的有关举例
(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分录参见本附录之四——对外投资的有关举例
(三)专用基金
1.按照规定计提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时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借: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2.用修购基金进行设备更新的购置和大修理项目
(1)发生大修理项目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2)购买更新设备形成固定资产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按照规定计提未参加公费医疗教职工的医疗基金时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4.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基金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
年末按当年收到的奖教奖学捐赠数
借:事业结余
贷:专用基金——奖教奖学基金
5.收到住房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6.结转用住房基金购建职工住宅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结转自筹基建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专用基金
借:有关科目
贷: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
8.收到留本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
年末按当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赠数
借:事业结余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9.收到留本基金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留本基金收益明细科目)
10.支出留本基金收益时
借: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1.将留本基金收益转增留本基金时
借:其他收入(留本基金收益明细科目)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四)专项资金结转
1.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向有关部门单独报账时
借:拨入专款(明细科目)
贷:专款支出(明细科目)
2.该专款项目的收支如有结余,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
(1)如规定专项结余应退回拨款单位
借:拨入专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2)如规定专项结余留归学校,应转入事业基金
借:拨入专款(明细科目)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九、收入、支出
收入及支出的会计业务,涉及货币资金收付,可参见货币资金收支的分录举例
十、外币业务
(一)收入
收到捐赠的外币
借:银行存款——外币专户
贷:捐赠收入
(二)支出
1.用外币向银行兑换人民币待用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外币专户
2.年末按期末比价调整账面余额
(1)期末外汇牌价低于原记账牌价时,按调低的金额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专户
(2)期末外汇牌价高于原记账牌价时,按调高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外币专户
贷:事业支出——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