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8-30 11:10:44.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部分内容和规格进行了调整。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去掉“分支机构”项目,增加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两项;副本说明中将年检时间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副本规格改为A4.新版《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副本说明中将年检时间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副本规格改为A4.
请各被授权局在旧版执照用罄后领取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并做好新旧营业执照使用的衔接工作。旧版执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在换发执照过程中,各被授权局要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对现存外商投资公司的公司类型进行调整,并在2007年6月30日年检结束之前调整完毕。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