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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140号

颁布时间:2005-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费制”的内容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上规定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三)“一费制”的最高标准分城市、农村及贫困县农村三个层次和小学、初中两个学段,具体收费标准及分项表见附件1、附件2.课本费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政府采购零售价格据实核收。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通过“两免一补”等方式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收费执行当地“一费制”标准,免收借读费。

  三、“一费制”的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不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必须保证按照农村中小学校小学生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0元、初中生不低于30元的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到位。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教育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教育的投入按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城市中小学校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的非本单位子女就学的学生,按规定可另行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

  (三)因故核减的收费。未经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不具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及不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应将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在“一费制”标准中予以扣除。

  (四)代办费。学校为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学习需要和生活方便收取的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由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一费制”标准,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予以特殊照顾。

  四、推行“一费制”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用途。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一费制”收入(不含课本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学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建立和完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减免救助政策。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基金,进一步加大资助贫困学生的力度。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的工作,将“两免一补”落实到人,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课本价格。教育和出版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改革现行中小学生课本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课本的出版、发行成本。教材发行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教材目录征订发行,不得擅自搭配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

  (四)严格收费纪律,加强监督管理。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和资料,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五)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著位置逐项公示“一费制”收费及各项代办费标准,未公示的不得收费。同时,应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

 陕西省“一费制”最高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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