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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新体制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3]808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我省自2001年起开展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工作。两年来,对规范省直单位车辆保险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发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兑现车辆保险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比例和优质服务条款;政府采购部门对保险公司以及采购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等。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工作,切实规范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车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从2003年6月20日起,在省直单位试行新的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体制试行的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种车辆保险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新体制的基本内容经过一年来的精心运作和准备,2003年6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对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招标结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和吉林省国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中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省直各单位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及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独家承办省直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业务,优惠折扣率为47%;吉林省国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独家代理省直机关和团体组织的车辆保险业务,优惠折扣率为43.5%。新体制原则上试运行一年。

  三、几点要求(一)省直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中标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省直机关和团体组织到吉林省国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指定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二)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办理省直单位车辆保险业务时要直接兑现优惠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如省直事业单位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时,按该公司中标时承诺的47%的优惠折扣率,付款时直接少交47%;省直机关和团体组织到吉林省国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时,按其43.5%的优惠折扣率,付款时则直接少交43.5%。

  (三)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要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窗口,指定专人经办业务,实行保险、理赔一条龙服务。如果省直单位需要上门服务,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及时上门服务,并做好各项条款的解释工作。

  (四)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要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直单位车辆保险工作的承办和代理情况,同时对每个省直单位建立保险档案,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年度终了10日内要将本单位承办的省直单位车辆保险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定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要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承办或代理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方面的违纪问题,将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属于财政核拨的,原则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结算,节约资金归属采购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定点公司联系表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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