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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2003]868号

颁布时间:2003-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六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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