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1990]84号
颁布时间:1990-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行和合理流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无偿划入、划出国有资产的应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二、市、区县属各单位与中央部门、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按规定进行无偿划转前,均由本市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属各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县财政局审批转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市属单位之间、市属与区、县属单位之间以及不同区、县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均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区、县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县财政局审批转报)。
同一区、县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由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前,暂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在部门系统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也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三、成建制的划转单位,应将国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国有资产清册(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原值、净值等),并将资产清册,资金平衡表、债权债务清理结果(部分资产的划转,要编制划转资产清册)及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划入、划出单位同属一主管部门可联合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根据“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五、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核实,发文批复,并向划入、划出单位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划入、划出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按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凭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六、划入、划出单位在接到资产划转的批复及资产划转通知书后,进行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企业单位可比照京财工(1989)2236号、京财会(1989)2329号文件中的企业兼并、出售办法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可比照(80)财行字第125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划转手续的,其资产在自行划转后发生盘亏、报损时,一律由划入资产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其损失金额不得冲销国家基金,不得在企业成本、营业外支出、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留利中的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基金中列支。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划转,不适用于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国资字(1990)1号文《关于加强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