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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京财预[1994]1762号

颁布时间:1994-10-07 10:55:5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合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政策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中央规定的退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需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前只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先征后返”。其他企业退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文件为准。

  2、对中央批准的和市政府报批的需延续原政策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退流转税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有明文规定的,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明文规定退税范围的地方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中企处,再由中企处批复后办理退库手续直接返还给企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处室,中企处每月将企业退税月(季、年)报抄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市国家税务局计会处,中央企业申请退上述明文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将申请报中企处的同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企处办理退库手续。涉及退地方收入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于退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办理退库手续;属于退区县收入的,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1994年9月30日以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营业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根据文件中关于“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的规定,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和市级金库退25%的增值税,应由中企处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写“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支库办理退税手续。

  四、文件下发后,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相应增加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退税预算科目。

  五、对今年1-9月份已办理的退库,要按照文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对一般错交、错入的款项,不在退税科目中反映。

  六、国库各区县支库追加预算科目和税种问题如下:

  1.增加第2.4款“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6款“进口产品退增值税”、第3.4款“营业税退税”和第3.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以上五个科目市级、区县级税种均为101税收。

  2.市级、区县级均新增税种“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税种代号“115”,本文所增加第257款“国有冶金企业所得税退税”至第312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见附表)适用以上税种。

  3、国库各区县支库应按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微机科统一修改后的预算科目代号和名称,经培训后在规定期间修改。

  4、鉴于部分支库“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本年内有发生额,因此该科目何时取消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

  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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