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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水利局关于荆州市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政发 [2003] 011号

颁布时间:2003-05-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提出的《荆州市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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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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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治理和监督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鄂政〔2000〕28号、47号)精神,现就荆州市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我市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加快全面治理步伐。

  我市水土保持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全市有近20%的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二是从水土流失发展趋势看,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未得到根本遏制;三是一些地方由于水土流失,导致土地退化,土地资源短缺,人地矛盾突出。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流失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水土保持、服务水土保持、参与水土保持的有效氛围。

  (二)理顺归口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搞好部门协作与配合。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监督、协调与管理。委员会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由水利、计划、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组成,下设水土保持办公室(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由于水土保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工商、交通、铁路、城建、规划、建材、冶金、能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实行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和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水土流失。每年年末,各县市区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的水土保持工程治理的完成情况、预防监督执行情况及下年度的治理、监督计划,接受人大评议和监督,同时将评议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领导任期内及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市政府签定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任期内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对未完成年度或任期内水土保持责任目标,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市政府将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予评优或任职期满不得调离。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做好水土保持预防、治理工作

  (一)全面规划,分年度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治理。

  根据鄂政发〔2000〕47号文件精神,我市的荆州、松滋、公安、石首、洪湖等5个县市区的综合治理面积为2687平方公里,其中基本农田2345公顷,营造经济林7769公顷,水土保持林23830公顷,封禁治理32989公顷;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2327处,骨干工程65处,沟渠防护工程372公里,防洪工程77公里。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广泛筹集资金,以小流域为单位,以重点流失区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保持工程治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我市水土环境的具体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治理的总的方针主要是三个结合:一是水土保持与防洪体系建设相结合;二是水土保持与农村扶贫开发、发展农业经济相结合;三是水土保持与环境建设、旅游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治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明确目标,强化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作为21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我们要采用新的思路来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推行“山水林田路,拦截蓄灌排,房能景体续”的水土保持全面治理思路和模式,坚持以小流域为单位,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拦截蓄灌排全面配套,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开发治理三大措施合理配制,注重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1、积极组织全面植树造林,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

  在水土保持流失区,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乱伐等行为,对于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划定。原则上在5度以上、25度以下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应当修筑梯田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5度以上的坡地植树造林,除速生林或经济林外,不得采用全垦整地的方法。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开垦种植的,应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延期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定;退耕确有困难的贫困山区,县市区政府应予适当扶持,限期改建梯田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2、鼓励采用多种经济形式进行水土保持治理。

  水土保持“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治理,应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治理,也可由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企事业单位以承包、入股等形式进行治理。具体实施过程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3、因地制宜、全面规划,逐步建立水土保持防治综合体系。

  在水力浸蚀地区,应以小流域为单位,做好治理规划,采取集中治理与连续治理相结合,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有计划地对5度以上、25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筑梯田、分段种植生物带等蓄水保土工程措施,逐步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三)严格执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

  1、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和其它工矿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弃渣、弃石等造成水土流失或环境破坏的行为;废弃的砂、石、土,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护坡、水库或其它地点倾倒;禁止在县市区以上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等危险区域取土、挖沙、采石。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后应恢复建设工程全部地界的表土和植被,防止工程建设和项目投产后造成水土流失。

  2、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建设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涉及水土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在水土流失区开办小型工业企业和矿山企业,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办理其它开办手续。已开办并投产使用的上述生产、建设项目,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按批准的治理措施限期实施。

  3、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

  建设工程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或试产。验收合格的,应当设立标志,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原则上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保障水土保持设施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验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地等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它治理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的,需经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单位予以赔偿、恢复。

  三、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开展水土保持执法监督

  (一)建立全市监督执法管理体系。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管理工作。我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应以技术体系和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建设稳定的执法队伍,制定和完善符合法律法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开拓工作领域,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在重要县市区要有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证件。

  (二)建立全市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重点水土流失县市区、乡镇、流域要有相应的监督监测机构,配备监测设施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内水土流失情况的数据采集和监督检查。 同时,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所有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发布辖区内包含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流失程度、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效益等内容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三)加强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管理。

  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国策,水土保持“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防治费)是取之于工程、用之于生态建设的费用,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建设征收“两费”是保障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长期、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鄂政发〔2000〕28号、《省物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规定,凡在辖区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工矿企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等生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用于异地水土保持治理、预防管理、监督执法和科研、宣传等。凡在辖区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水土流失恢复和治理。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资金使用办法,按鄂政发〔2000〕28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鄂水保函〔2001〕328号)等文件执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对损坏其它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水土流失治理费的收取,对于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对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交纳,待方案批准后,按方案所列的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四)加大宣传力度,狠抓典型案件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单位或个人在 建设和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定期开展水保监督执法专项检查。

  每年6月定为我市“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监督执法宣传月”。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专班对辖区内重点水土流失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对预防、治理、监督执法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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