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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失效]

市政府第18号令发布

颁布时间:1990-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 经批准交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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