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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47号

颁布时间:2006-09-12 10:04:13.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我市吸引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竞争力,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辖内各县(市、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办法:由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按照各项评分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出分值。

  第五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余额的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乡镇占比、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的执行率。

  (二)动态指标:新增贷款增幅、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保险诈骗案件、反洗钱案件。

  (三)其他指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包括是否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是否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信用乡镇、信用村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指标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贷款余额]×100%(银行系统);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贷款余额]×100%(农信社)。

  以下“不良资产余额占比”均按公式1的口径统计。

  2、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期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期初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3、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企业逃废债金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4、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余额的比例=[(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贷款余额]×100%(银行系统);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贷款余额]×100%(农信社)。此公式中的“贷款”均指最近三年的贷款。

  5、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当年新增表内欠息+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

  6、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当地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当地的贷款企业总数)×100%.

  7、信用乡镇占比=(当地的信用乡镇数/当地乡镇总数)×100%.

  8、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数/经济维权案件立案数)×100%.

  9、结案案件的执行率=(已执行的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数/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总数)×100%.

  第1、3、4项分值计算按(100%-实际比例)×权数;第2项分值计算分两种情况,如下降比例为正,此项不得分;如比例为负,则按实际下降百分点计分,得分不超过权数;第5、6、7、8、9项分值计算按实际比例×权数;如果第6、7项尚未开展,该项不得分;信用乡镇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评价指标自行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可由企业聘请人民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或主办银行指定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或主办银行内部评级。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权数 实际比例 分数

  1 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25

  2 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 5

  3 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 15

  4 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余额的比例 15

  5 贷款利息实收率 10

  6 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 10

  7 信用乡镇占比 10

  8 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 5

  9 结案案件的执行率 5

  总分 100 ──

  (二)动态指标

  10、新增贷款增幅。当年新增贷款增长幅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最高奖分不超过5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

  11、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逃废债企业1家扣1分。

  12、新增保险诈骗案件。新增一起案件扣1分。

  13、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守诚信被监管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一起事件扣1分。

  14、反洗钱案件。确认一例反洗钱案件扣0.5分。

  (三)其他指标

  15、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1分。

  16、举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达到两次,加2分。

  17、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5分。

  18、当地政府出台协助清理不良贷款的措施加2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在全辖进行通报,并抄送金融机构上级单位,为金融机构对各县(市、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县(市、区)倾斜。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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