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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73号

颁布时间:2003-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3]342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从事律师专业工作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律师工作,诚实守信,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为积极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级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无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处分解除一年以后)。

  第四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 一级律师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6项条件中的5项:

  1、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系统广博的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指导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是单位主要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担任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或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工作业绩显著。

  3、熟练办理涉外律师业务,能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承担不低于2个专题的授课任务。

  4、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专著、译著或律师专业论著1部以上;或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论文8篇以上。

  5、在国内外广泛地参加学术、经验交流活动,在全国律师界享有一定声望,有1篇论文获国家级二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

  6、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不少于5家。

  第八条 二级律师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6项条件中的5项: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是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担任疑难或重大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成绩显著。

  3、具有承担涉外律师业务的基本素质,掌握同律师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能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承担不低于两个专题的授课任务。

  4、正式出版过法学专著、译著或合著出版过律师专业书籍1部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论文5篇以上。

  5、在区内外能广泛地参加学术、经验交流活动,在自治区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有1篇论文获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6、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第九条 三级律师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在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内执业,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不舍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地区)。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了解区内外法学动态,积极参与区内外法学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2、具有比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担任各类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年均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不少于15件(地州不少于10件)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3、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2家以上。

  4、正式出版过法学专著、译著或合著出版过律师专业书籍1部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律文书。

  5、协助四级以上律师办理法律事项。

  6、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法学论文。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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