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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湘办发[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2004]17号)精神,切实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加大经济强县(市)扶持力度,增强县(市)发展活力,统筹县域经济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总体原则

  1.突出加快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尽量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2.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事项。

  3.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管理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

  4.集中扶优扶强。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要求,在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同时,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三、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县(市)

  本次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县(市)包括: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津市市、慈利县、桑植县、南县、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洪江市、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8个县市。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事项见附件《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事项》。

  四、经济强县(市)的管理及政策

  1.经济强县(市)的标准:

  (1)对全省经济强县(市)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市)标准。

  (2)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市)。首批没有一个县(市)进入经济强县(市)的市州,每个市州可推荐一个县(市)作为经济强县(市)试点,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3)新进入的经济强县(市),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对经济强县(市)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不到上述目标要求的予以调整。

  2.经济强县(市)的政策:

  (1)实行“一个不减、两个优先”的扶持政策。“一个不减”是指省、市州对经济强县(市)原有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不减。“两个优先”是指在安排建设项目时,优先扶持经济强县(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在审批用地规模时,优先保证经济强县(市)的发展和建设。

  (2)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州审批的事项外,现由市州审批的其他事项由经济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需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由经济强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州备案。市州级保留的对经济强县(市)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重新核准,并行文确定。

  (3)建立与经济强县(市)权限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一是计划直接报送。经济强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在报所属市州有关部门汇总的同时抄报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经济强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并在其所属市州名下以“其中”形式单列。二是项目直接申报。经济强县(市)需要经过市州向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属市州有关部门。三是用地直接报批。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经济强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矿产资源勘察、开采、保护项目,可以由经济强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经济强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四是证照直接发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州核发的证照外,现由市州核发的其他证照,由经济强县(市)直接审查核发;需经市州审核、报省直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由经济强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报市州备案。

  五、组织实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转变职能,为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省、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尽快制定部门操作细则,抓紧做好省、市州、县(市)间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工作,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防止工作脱节、管理疏漏和服务缺位。加强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共促县域经济发展的合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日

  附件: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事项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公路主管部门(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2.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临时占用2公顷以下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报市州相关部门备案。

  5.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的设立、变更和撤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8.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由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2.申报国家和省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市)初审后,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13.省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由县(市)初审后,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14.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核准,报市州有关部门备案。

  15.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核准,由县(市)初审后,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16.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县(市)初审后,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17.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核准,由县(市)初审后,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

  18.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备案,由县(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核准。

  19.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万元以上的困难减免审批,由县(市)初审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20.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圈外”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可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批)。

  2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由县(市)初审后,报省主管部门核准。

  22.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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