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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

颁布时间:2004-05-26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建议有关问题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含有行政许可规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经过清理,确定有48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5件地方性法规应予废止,并形成了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决定(草案)。上述草案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48件地方性法规拟修改的主要条款和拟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条款这是清理的重点。

  通过修改此类条款,取消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项目共81项。具体有以下九种情况: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未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但对某一事项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该条未设定行政许可,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不得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该款设定的行政许可应予取消。为此,将该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款:“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不得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地方性法规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例如,1999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分阶段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仅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据此,将该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三)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涉及到市场准入问题,应当是全国通用的,原则上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因此,清理时将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渔业船舶一般船员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屠宰技术人员工人合格证书、统计岗位证书、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书、专利资产评估资格、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人员资格证书、计量安装资格核准、计量检定资格证书、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格)等级证书、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汽车摩托车维修人员资格证书、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证等十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并对相关条款作了删改。

  (四)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含有地区封锁性质。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据此,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含有地区封锁性质的行政许可条款均作了删改。例如,删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凭当地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证明,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证。”

  (五)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或者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所作承诺不符合。例如,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过渡期内取消对进口酒类的特别规定,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授权销售所有酒类,而不考虑其原产国。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实行特种许可证制度;为此,将该条例中有关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特种零售许可证的条款均作了删改,以便使进口酒类与国产酒类适用统一的批发、零售许可证。

  (六)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前置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营业性道路运输许可、农机维修经营许可等都属于前置性行政许可;在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时,既保留了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又对有关条款把行政许可作为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规定作了删除。

  (七)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费。”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矿产品(如石油、煤炭、黄金等)的选矿、加工和经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未设定的,应当认为不属于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这一事项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管理矿产资源,主要是探矿采矿管理,至于矿产品选矿、加工、经营,因属于生产流通领域的事情,不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因此,在修改该条例时将上述条款予以删去。

  (八)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虽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但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能够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清理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确认,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有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如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有些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危险货物、国际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道路运输),有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如制造或者销售保安服装、标志、执勤牌、证件)。属于这些情况的,在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时都取消了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增设了备案、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督的内容。

  (九)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设定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等,《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决定取消,该条例涉及已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条款均予以修改。

  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条款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我区有些地方性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先于国务院的同类行政法规出台,所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与后出台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不尽一致。为此,对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的条款都作了相应修改。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有些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应予补充、完善。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补充、完善,将该条修改为两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固定的维修场所;(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工具、设备;(三)有熟悉农业机械维修专业知识的维修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条款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条款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凡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一致的,一律予以修改。例如,渔业法规定捕捞许可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部分捕捞许可证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在修改该办法时改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是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核发,修改该条例时已明确改为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

  三是为了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责范围,尽可能划分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权限。例如,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时对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具体权限作了明确界定。

  四是按照下级能办好的事情上级不插手的要求,尽可能把行政许可交由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例如,通过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将木材运输证原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改为由设区的市、县两级而且主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关于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非改不可的条款

  2004年4月9日,曹伯纯主任主持召开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就我区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修改工作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后认为: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本级现行地方性法规,除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修改外,对明显不适应当前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非政不可的内容,也要一并进行修改。对地方性法规中目前可改可不改的有关规定,暂时不作修改。

  按照上述要求,在修改48件地方性法规时,对不涉及行政许可但非改不可的条款,如3件教育地方性法规关于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选定和审定教科书的规定,关于实施推荐与保送相结合招生的规定,关于师范院校毕业生统一由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的规定,关于将教育系统的自然减员指标用于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和长期代课教师吸收为公办教师的规定,关于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的规定等等,都作了相应修改。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港口经营”、第六章“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与港口法等上位法不符,均整章予以删除。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关于有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供应的,食品摊贩应当使用经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拒绝使用者给予罚款的规定,限制了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因此,对该条例相关条款作了删改。

  五、关于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拟建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废止劳动保护条例的主要理由是:本条例是1986年12月制定的,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符合,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不一致。

  废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主要理由是:本条例是1993年10月制定的,主要内容已被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代替。

  废止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主要理由是:本条例是1997年1月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演出经营活动管理、电影电视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已被此后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代替。

  废止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主要理由是:本条例是1996年1月制定的,其设定的经纪资格证书核发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合,有关经纪活动准则的规定与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不一致。

  废止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主要理由是:本条例是1997年6月制定的,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代替。

  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建议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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