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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北京市“221行动计划”、北京市郊区工作会议及通州区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北京新城区和城市服务中心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强化科技对农业支撑地位,全面挖掘农业经济、生态和社会功能,以提高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推进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及中介组织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农民致富步伐,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原则。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坚持以带农户为首要条件原则,坚持根据考评结果予以扶持原则,坚持扶持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原则,坚持对引资部门给予奖励原则。

  (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范围。

  扶持范围是新引进或现有在通州工商分局注册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配送、观光农业等类型的龙头企业。

  (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

  1.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30户以上或吸纳本地农民就业80人以上。

  2.现有农业龙头企业,以基地带农户或与通州区内中介组织、农民订立产销合同的形式,带动本地农户30户以上或解决本地农民就业80人以上,并经服务对象确认;同时,加工、销售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50%以上来自本地。

  3.乡镇农业部门,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先期建设标准厂房、冷库或其他硬件设施,并以出租、入股等形式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

  (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办法。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采取银农合作、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支持三种方式。

  1.新引进企业,在建设期间固定资产投资不足的,经担保公司同意,可以银农合作贷款的方式,以乡镇为平台,给予适当扶持;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知名度高、对本区农户带动力强、经济拉动作用大的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

  2.现有龙头企业,因扩大农产品基地生产规模、收购当地农民农产品,流动资金不足的,可享受银农合作贷款支持。

  3.现有龙头企业,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较大,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设备改造等,以申报市、区重点项目的形式,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4.乡镇农业部门,为引进农业企业,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先期建设标准厂房、冷库或其他硬件设施,给予银农合作贷款或项目资金扶持。

  (五)申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程序。

  1.因资金不足,需银农合作贷款扶持的,向其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到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享受项目资金扶持的,向其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经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作为农业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列入区级、市级项目库,争取项目资金。

  3.经评价机构测评,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全年带动农户数量前10名的龙头企业,可享受适当的贴息扶持。

  (六)农业龙头企业资金管理。

  1.取得银农合作贷款扶持的,必须随时接受通政公司及银行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挪用或拆借行为,银行将立即终止其银行账户资金并追回挪用资金。

  2.取得项目资金扶持的,要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并必须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3.以乡镇农业部门为主体获得银农合作贷款、贷款贴息或项目资金扶持的,扶持资金要登记上账,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七)农业龙头企业的评价办法。

  建立服务对象为主,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为辅的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的考评。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模

  (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按照支持重点、综合考评、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本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支持和奖励,推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规范发展。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本办法暂定连续扶持3年。

  (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围。

  1.在通州区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农业行业协会(含专业协会),是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社团组织,成员由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利益。

  3.专业合作社(含各类中介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合作经济组织。

  (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

  1.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本行业或本专业发展壮大。在某一行业或品种生产上,覆盖面广、受益面大。

  2.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和服务关系。行业协会与入会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会员有服务契约;专业合作社按照产业化模式运作,与龙头企业紧密联系,有产销合同、契约或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势与龙头企业连接。

  3.有基地、有品牌、有认证,带户能力强,组织成员积极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加入组织的农户增收效果显著。

  (十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办法。

  区农委成立由社会评价机构、服务对象、受益者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考评小组,对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给予支持,支持的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支持及奖励资金用于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开展培训及提供其它服务等。

  1.区级农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支持资金。区级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经全年综合考评达到要求的,给予5-10万元的培训和技术服务专项奖励资金。

  2.围绕区级行业协会建立的乡镇级分会,择优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分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并组织带领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的,经全年综合考评达到要求的,给予2-3万元的技术服务资金奖励。

  3.在区级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择优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经全年综合考评,对开拓市场能力强、产品销售规模大,积极带领农户发展区域规模优势主导产业的优秀合作经济组织,再给予1-2万元的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奖励。

  4.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发展籽种农业和设施农业等,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是引导鼓励发展,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成员提供服务。

  1.资金使用范围:

  (1)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开办运行;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信息化办公设备,注册登记、项目申报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等。

  (2)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农产品营销推广。

  (3)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4)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2.加强资金管理:

  (1)扶持资金主要是区财政支农资金,及市级的扶持补贴资金,同时,乡镇财政在安排支农资金的使用中,也要安排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

  (2)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建立资金检查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正确使用。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提高我区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十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原则。

  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坚持培育与引导、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不增加申请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十四)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范围。

  1.通州区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2.通州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中介组织。

  (十五)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及相关中介组织在通州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中介组织在本区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单位以加工本区内生产的农产品为主,并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3.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生产能力强、效益好,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

  4.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对申请扶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进行生产及市场调查,优先扶持调查结果排名靠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十六)农产品品牌扶持办法。

  1.商标注册:

  (1)申请并注册国内商标的,补助0.1万元。

  (2)申请并注册境外商标的,补助0.3万元。

  (3)申报并认定为北京市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补助0.2万元。

  (4)申报并认定为国家级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补助0.6万元。

  2.广告宣传:

  (1)政府信息网免费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宣传。

  (2)区政府建立农产品品牌宣传基金,定期组织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中介组织,为其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北京市区、通州区城市内地段设置固定广告牌,逐步建立品牌宣传一条街,集中宣传,对外展示通州区农产品品牌形象,提升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

  3.经区政府认定的参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奖的补助标准:

  (1)参加北京市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补助0.2万元。

  (2)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得三等奖以上的,补助0.3万元。

  (十七)认证扶持办法。

  1.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证的,其中产地环境认证补助0.1万元,每个品种认证补助0.08万元。

  2.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绿色认证的,其中产地环境认证补助0.8万元,每个品种认证补助0.5万元。

  3.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有机认证的,其中产地环境认证补助1万元,每个品种认证补助0.7万元。

  4.申请并获得质量体系、管理体系、环境体系、HACCP、FDA等相关认证的补助1万元。

  5.已经取得认证但进行复检的不给予补助。

  (十八)奖励办法。

  1.对获得北京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复(续)审通过的,不再给予奖励。

  2.同一单位的同一产品获得同一层次的名牌、著(驰)名商标或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商标获得名牌、著(驰)名商标的,只按一个品牌称号进行奖励。

  3.同一单位的不同产品获得名牌、著(驰)名商标的,可分别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十九)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资金由区财政支农资金承担。

  (二十)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经进行国内外商标注册、进行各种认证、获得北京市和国家级名牌或著(驰)名商标的,不再给予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补助和奖励。

  四、扶持设施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规模经营能力

  (二十一)扶持原则。

  扶持设施农业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扶持连片集群式的设施农业基地建设,优先扶持唯一性农产品设施生产及区内主导产业基地建设,优先扶持绿色安全农产品设施生产基地建设。

  (二十二)扶持设施农业的范围。

  通州区内从事设施蔬菜、设施果品、设施苗木花卉、设施养殖等生产的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十三)扶持设施农业的条件。

  1.设施农业基地建设符合通州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

  2.设施农业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在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查和抽查中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3.设施农业基地生产环境整洁、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十四)扶持设施农业的办法。

  1.扶持设施种植业基地。2005年以后,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新建或扩建连片300亩以上(纯设施占地面积不低于6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的,建设圆拱式塑料大棚按纯设施面积,给予一次性0.1万元/亩补贴;建设日光温室按纯设施面积,给予一次性0.5万元/亩补贴。

  2.扶持设施养殖业基地。2005年以后,通州区内的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新建的30户以上、养殖规模较大的专业化设施养殖小区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扶持。通州区内建设施观赏鱼养殖小区形成规模的,给予一次性3—6万元的扶持。

  各乡镇农办对区财政设施农业扶持资金,可采取乡镇入股或其他方式参与投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不低于5年的追踪管理。

  (二十五)申报扶持设施农业的程序。

  1.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设施农业基地到所在乡镇政府农办申报,各乡镇初审后根据生产类型分别上报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复审。

  2.检查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检查评定小组,对复审合格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评定,达到扶持标准的报送区政府终审。

  五、扶持籽种产业发展,提高籽种繁育基地建设规模(二十六)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原则。

  扶持籽种产业发展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支持对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作用强的新优籽种引进推广项目,优先扶持规模化的籽种繁育基地,优先扶持带动农民能力强的籽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十七)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条件。

  1.籽种生产单位须持有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籽种生产许可证。

  2.籽种生产基地的建设地点、品种和规模须符合通州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

  3.籽种生产基地须建立规范化的生产档案,保管好籽种引进和内外销有效票据,自觉接受区、乡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4.籽种生产基地须优先向本地农民提供生产用种。

  (二十八)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办法。

  1. 支持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由区种植业服务中心设置或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委托的优质小麦籽种繁育基地,根据全区小麦用种数量,按小麦市场收购价的10%予以补贴。

  2.支持蔬菜育苗基地建设。本区内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蔬菜育苗设施建设,温室标准化蔬菜育苗基地设施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资金扶持。

  3.支持果品改良换优工程和果品、苗木、花卉种质资源基地建设。本区内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引进种植新优品种100亩以上或推广嫁接换优技术500亩以上,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金扶持;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优质果品、苗木、花卉种质资源基地,经市区林业部门认定,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资金扶持。

  4.支持观赏鱼种鱼、种乌鸡、祖代种猪、优质肉羊种羊引进。通州区内规模化的养殖小区,实施经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认可并监督指导的上述养殖业优良品种引进项目,根据引进品种优良程度、引进规模和引进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择优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二十九)申报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程序。

  1.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种植业、养殖业籽种生产基地到所在乡镇政府农办申报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各乡镇初审后根据籽种类型分别上报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引种项目须事先向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查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检查评定小组,对复审合格的籽种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评定,达到扶持标准的报送区政府终审。

  加快我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定信心,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区农业工作新局面。

  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的意见》(通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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