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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滇管局《关于加强滇池面山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通[2005]38号

颁布时间:2005-12-14 10:12:51.000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滇管局《关于加强滇池面山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滇管局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滇池面山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滇池周边生态环境,根据2004年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滇池面山范围,提出加强滇池面山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一)滇池面山范围

  以1900米等高线为内缘线、滇池周边标志性山峰为外缘线的区域,面积为283平方公里。

  滇池周边面山外缘线的标志性山峰为:呼马山,独树山、佛堂山、石塘山、长春山、茶高山、羊湾山、龙宝山、龙潭山、三台山、对锅山、本母山、苏家大山、盘龙山、马鞍山、望鹤山、蛇山、石将军山、大湾山、宝塔山、登高山、彻石磨山、系腰山、垭口山、天子庙山、青山、金铜盆山、鞍山、山神庙、豹子山、耳山、红山、石头山、西山、美人峰、太华山、营盘山、金耳山、筇竹寺山、马鞍山、皇帝坟、乌龟山、望海楼。

  (二)滇池保护控制区的范围

  指滇池面山以外、第一层主山脊线以内的区域,面积为311平方公里。

  滇池面山外第一层主山脊线的标志性山峰为:大尖山、金家山、双乳山、蛇山、小白龙山,杨家大山,柴家坟、上天狮子。

  二、滇池面山和控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一)在滇池面山范围内,严格禁止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等行为;对在2004年7月22日前已经存在的陵园、墓葬,应该完备手续,严格管理,不得再进行新、改、扩建;对已经存在的取土、取沙、采石等违规行为,一律坚决取缔。

  (二)在滇池面山保护控制区内,有关部门应对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各部门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1.所审批项目先由滇管、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项目许可手续;

  2.在审批项目时应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限制保护控制区内的取土、取沙、采石等项目实施的数量,原则上每个乡(镇、办事处)在面山控制保护区内不得多个开采点同时实施开采,只有对上一个开采面实行恢复措施并经县(区)滇池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合格后,才能对下一开采点实行开采。此区域内涉及陵园、墓葬建设的项目,执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对已批准的报批项目,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要求对其在开采、建设过程中倾倒废土、废渣等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因其开采、建设行为而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在开工前制定相应的植被、土层等的恢复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以防止水土流失。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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