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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9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10:16: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推动残疾人就业在下个世纪持续、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1.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合资、独资、私营、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任何单位都应按在职正式职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此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协助残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或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改正,补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对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申请开办按摩所时,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1.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贯彻即征即退的原则,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

  2.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数达到安置比例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3.搞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可通过新闻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稽查和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严格清理假冒福利企业。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1.残疾人申请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或所属劳服机构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健全从业人员和残疾从业人员结对子,加强管理,使残疾人能顺利就业。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优先向残疾人提供。企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时,应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

  3.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尽快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1.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破产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残疾职工可提前5年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不低于所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生活,保证其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3.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下岗残疾职工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用工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3次就业机会。

  4.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妥善解决。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1.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政府指定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职能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一部分,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及时掌握用工需求,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信息。劳动部门应为残疾人就业安排专题用工洽谈会和职业介绍。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之中,应根据特殊需要和可能安排残疾人随班培训或单独开班培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要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方便盲人培训,可将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在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4.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给予必要的补助,设立专项助学基金,对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可适当给予助学金,所需资金从保障金中列支。

  六、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政策措施。

  2.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部门要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劳动监察,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不能按时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查处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3.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残疾人就业深入人心,全社会都来理解和关心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残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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