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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新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09:55:01.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前 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新疆妇女发展纲要(1996-2000)》(以下简称96纲要)。5年来,在自治区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96纲要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妇女参政的比例明显提高。全疆16个地、州、市中有15个党政领导班子中共配备了18名女领导干部,86个县、市中共配备了85名女领导干部,853个乡镇中共配备815名女领导干部;女干部人数比1995年增长了5.7万人,比重增加4个百分点。

  ——妇女参与经济建设能力增强。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重分别达到41.4%,与1995年相比分别上升1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中女性的比重由1995年的37.6%上升到47.1%,增长了9.5个百分点。

  ——妇女科学文化素质有了较大提高。2000年全区93个县(市、区)中有65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女学生比重达49%,比1995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妇女社会环境不断改善。全区建立城镇社区1213个,服务网点3456个,社会福利院484个,社会福利企业254家,敬老院400多所,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81.6%,较1995年提高6个百分点。96《纲要》的实施改善了我区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

  妇女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妇女发展的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男女平等意识淡薄,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今后五到十年,是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为了适应我区生产力水平跨越式发展的速度,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妇女事业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发展。为此,在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制定了旨在推进妇女发展进程的《新疆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是按照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实现21世纪第一个十年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规划。

  《纲要》从我区的基本区情和妇女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成果和长期目标,确定了未来十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

  《纲要》借鉴了国家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做法,以96纲要的实施为基础,根据我区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确定了六个优先发展领域,以妇女参与经济为基础,以妇女参政为关键,以妇女普遍接受教育为决定因素,以妇女的健康状况为基本指标,以法律保护为有效手段,以优化环境为重要因素。

  《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国家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更大进步和发展。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及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城镇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中女性比例达35%以上;

  ——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比例,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

  2.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公平参与经济决策,逐步缩小男女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差异;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技术、土地、信息等方面的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农牧区妇女享有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3.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城镇从业妇女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扩大农牧区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严禁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种;

  ——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落实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扩大扶持贫困妇女项目的覆盖面。

  6.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减少妇女病,提高妇女的身体健康。

  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政府宏观决策

  在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在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加大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资金投资。

  法规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为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实现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资金和帮助。实行鼓励妇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妇女从事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多种形式再就业。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企业要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保障妇女参政权利

  ——干部队伍中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干部数量逐年有所增加;——自治区、地(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

  ——女性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处级女干部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2.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

  拓宽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提高女干部继续教育比例,不断改善女干部的知识结构,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提高后备女干部比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女干部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

  自治区宏观决策

  将妇女参与自治区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自治区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民主参与的进程。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自治区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逐步提高。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女性有优先权。

  ——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在选拔、聘用、晋升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加强对优秀的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社会宣传和培训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和民主参与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提高适龄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程度,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左右,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降至3%以下;

  ——残疾女童的入学率达60%以上。

  2.逐步提高女性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受教育率

  3.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开辟多形式的成人高等继续教育途径,不断扩大妇女受教育机会;

  ——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

  4.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中等发达省份水平。

  5.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3%;

  ——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5%.

  6.农牧区妇女劳动力基本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7.大力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大力推进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生育文化。

  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决定因素。

  自治区宏观决策

  自治区的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性别平等观点,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自治区的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制定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

  ——在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实现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牧区、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逐年提高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率,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向内地新疆高中班选送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意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加快聋、哑、弱智等特殊学校的建设速度。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残疾女性,普通及高等院校不得拒录。

  ——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各级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2010年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3%.

  ——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农村劳动力妇女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在农村初中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教育有机结合,继续推行三教统筹,使农村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通过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

  ——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社会教育和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妇女充分享受文化服务,参与文化活动,提高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扫盲。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权利,提高妇女预期寿命,帮助残疾妇女康复。

  ——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率,降低患病率;

  ——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碘缺乏病;

  ——流动人口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降至80燉10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牧区达到60%以上;

  ——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4.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逐年降低,控制在10‰以下;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5.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减缓女性性病发病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90%,农村达60%.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自治区宏观决策

  在自治区的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并加强对妇女健康的目标实施和体制改革。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牧区为重点。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通过宣传教育,在社会上树立和传播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法律和部门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自主权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加快卫生立法,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要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畴。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动员孕产妇尤其是高危产妇住院分娩,在无法住院分娩的情况下实施消毒接生;

  ——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加强育龄妇女接种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工作,防止发生新生儿破伤风;

  ——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

  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我区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和预期寿命。

  ——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合作医疗,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日益提高的健康需求。

  ——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体系

  ——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维权联席制度。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3.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4.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受理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的案件;

  ——降低强奸、拐卖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对侵害妇女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和结案率;

  ——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率。

  5.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援助

  ——建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分支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消除法律规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差距,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普及法律知识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手段。

  立法

  在自治区立法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及时规范影响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行为。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执法和司法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自治区监督机制,保障宪法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保障妇女儿童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有效。

  ——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80%.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法律援助

  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向遭受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立法、司法、群众团体等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扩大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覆盖面,强化性别平等意识;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1-2次专题研究或听取有关妇女发展问题的汇报;

  ——提高媒体对妇女工作的全面宣传和对优秀女性的宣传率,树立全社会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分子,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保障妇女尤其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提高职业妇女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

  ——减轻职业妇女家务劳动强度。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5%以上;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95%,自来水普及率达50%以上,饮水卫生合格率达70%以上。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的程度

  ——妇女环境保护知识知晓率达70%.

  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可持续发展的要素。

  自治区宏观决策

  自治区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儿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使我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提倡尊老爱幼。

  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治理污染,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区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促进世界的和平、进步与发展。

  法律与部门政策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化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大众媒体的管理、节目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立法,加强执法和监督。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垃圾无害处理率应达到75%.

  ——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培训农村卫生厕所的专业施工队伍,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确保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将农村改水受益率提高到95%.

  ——提高妇女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和农业化学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并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的意见。

  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在50%的地州建设老年活动中心。

  ——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2.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自治区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5.本纲要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自治区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自治区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构、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施。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自治区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自治区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本地纲要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纲要的实施情况。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前 言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培养和造就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因此,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战略任务,从儿童早期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着手,在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尤为重要。

  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作出了庄严承诺。1992年2月,国务院下达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并要求各省区制定实施方案。我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于1992年9月14日以新政发(1992)89号文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方案,确定了我区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目标。8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致力于发展儿童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改善各族儿童的成长环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根据新疆儿童发展监测统计结果显示,截止2000年底24项目标中已达标的有10项,它们是:普及安全饮用水、普及基础教育、扫除成人文盲、保护处于困境的儿童、合理的生育间隔、消除脊髓灰质炎、降低麻疹发病和死亡、保持计划免疫覆盖率、提倡母乳喂养、开展生命知识及生活技能宣传。未达标的有9项,它们是: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儿童营养不良、普及卫生厕所、预防艾滋病、享有孕期保健和安全接生、消除碘缺乏病、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扩大早期儿童发展教育活动。因无数据而无法判断的目标有5项,它们是:降低低出生体重、降低妇女缺铁性贫血、消除维生素A缺乏症、降低儿童腹泻死亡、降低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

  在已达标的目标中,2000年我区农村人口改水受益率为86.9%达到了自治区85%的目标。全区农村安全饮水人口覆盖率也由1990年的39%,提高到2000年的72.2%;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7%,完成率由1990年的56.7%提高到2000年的82.9%.未达标的目标中,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从九十年代初的69‰和96‰,分别下降到2000年的55.5‰和65.4‰;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270燉10万下降到2000年的161.4燉10万;到2000年,住院分娩率为56.6%,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为67.3%,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的经济、文化等发展比较缓慢,儿童工作的基础还很薄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特别是在边远贫困的农村和牧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低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儿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速度缓慢;贫困地区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居高不下;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新法接生率较低;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困难较多;碘缺乏病危害仍未消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形势严峻。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要求,结合我区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新的儿童纲要以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本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本纲要将作为新世纪自治区儿童工作的行动纲领,必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到2010年新疆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和“一切为了儿童,为了一切儿童”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根据《九十年代新疆儿童发展纲要》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反映的问题以及各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儿童工作情况,我区2001-2010年儿童发展纲要分两个阶段(2001-2005年为第一阶段即中期监测评估阶段,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即终期监测评估阶段),同档指标进行。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牧区达到50%.——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到2010年将孕产妇死亡率由2000年的161.4燉10万下降到80燉10万。

  ——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牧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燉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到2010年达到每个地、州、市及县(市)都要建立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一名专职妇幼专干,每村有一名村级保健员。妇幼卫生人员达到100%持证上岗。

  3.降低儿童死亡率

  ——到2010年将婴儿死亡率由2000年的55.5‰降低到44‰。

  ——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00年的65.4‰降低到2010年的52‰。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同时,根据全区实际,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原因构成的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4.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燉4.

  ——将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以县为单位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燉升。

  ——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牧区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健康教育和健康保护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和增长。——到2005年,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传染性肺结核病患儿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传染性肺结核病患儿的治愈率达到90%.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吸烟,严禁未成年人吸毒。

  策略与措施

  1.加强对儿童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儿童发展事业的经费投入,切实提高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级财政应保证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稳步增长。不断增加妇幼卫生和疾病控制等有关方面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幼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族群众和医务人员对婚前医学检查、计划免疫、儿童营养、妇幼卫生保健等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3.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以及减少吸烟和预防吸毒的教育。

  4.加强对乡村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现有队伍的素质,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能力。在进一步完善县级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的同时,重点加强乡级卫生院的急救、产科、儿科以及冷链设备的建设。为广大农牧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各族儿童计划免疫以及各种疾病的诊治、抢救创造必要的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在完成好宣传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任务的同时,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三大工程”的工作。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预防与诊治等各项服务。

  6.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牧区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备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8.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中、小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9.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大中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到2010年将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2000年的97%提高到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由2000年的82.9%提高到90%以上。

  ——初中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逐年提高。

  ——发展特殊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已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区、市)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区、市)入学率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逐步提高农牧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受教育率。

  ——基本保证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使0-3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率逐年提高。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够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农牧区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

  ——残疾儿童、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逐步提高。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基本建立适应21世纪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到2010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率达到80%以上。

  ——全区中小学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效益与规模不断提高。

  ——全区80%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实施“校校通”工程。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使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逐年增加。到2010年中、小学、幼儿园开办家长学校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社区办家长学校率达到70%以上。

  ——基本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不断提高各族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异,增加教育投入,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加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多渠道设立贫困救助基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农牧区儿童的就学权利,积极为他们创造和改善就学条件。

  3.保障孤残儿童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孤儿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4.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幼儿教育,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探索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牧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加强汉语教育。

  5.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建立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农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需求,开发教育教学软件,推动中小学校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6.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师德建设,本着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的原则,研究、探索、实施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方法。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的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7.重视、加强、完善家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优势,形成教育合力。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理论研究工作。在普及学校举办家长学校的基础上,以社区为阵地,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和培训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预防未成年人吸毒、贩毒。——在中小学校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回避制度。

  5.建立和完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提高公民对于保护儿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证儿童权利;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和方针;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和保护儿童权利。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3.严厉打击杀害、奸淫、猥亵、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5.加强社会、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及防范能力。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6.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一切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其订立婚约。

  7.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回归社会工作。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不断提高农牧区饮水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人口。

  ——到2010年将农村改水受益率由2000年的66.8%,提高到95%以上。

  ——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达到50%以上。

  ——到200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

  ——到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

  ——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改善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生态环境。

  ——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

  ——到2010年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农村村庄、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的人数逐年降低。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产品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的数量逐年增加。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大力发展社区儿童课外教育。加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建设,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逐年提高。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州、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要逐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将儿童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及农牧区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所有处于困境中的儿童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增加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噪音、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增加校园绿地,积极倡导园林化校舍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农村继续推进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从小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4.禁止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邪教活动在思想文化方面对儿童的渗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从儿童抓起,全面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教育和无神论教育,用正确的思想理论、高尚的道德观念、健康的社会意识来占领校园,影响社会。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大力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查缴反动宣传品和非法宗教出版物。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大众传播媒体要牢牢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5.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检查、监督力度。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宣传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完善儿童食品、用品和各类设施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边远贫困地区、农牧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不断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帮助各族家长增强养育、教育儿童的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起家长的义务与职责,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6.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与投入,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反复性流浪;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妇儿工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4.各地、州(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要的经费。自治区将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牧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5.加强人大、政协对本纲要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6.本纲要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自治区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州、市儿童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的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州、市儿童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州、市都要建立自治区纲要和本地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以及相关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2.建立自治区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施。加强自治区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增加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完善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向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为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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