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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颁布时间:2006-01-25 14:26:22.000 发文单位:宁安市人民政府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全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等。

  1.3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我市的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结果,对宁安市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危害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自然灾害。暴雨、冰雹、霜冻、干旱、暴雪、雷击、大风、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森林火灾、地震等。

  1.3.2事故灾难。非煤矿山事故、电力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油及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霍乱、流感、鼠疫等。

  1.3.4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恐怖事件、重大刑事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学校群体性事件等。

  1.3.5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按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协同求援。

  1.4.5反应迅速。健全全市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乡、村及街道“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快速调动各种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资源整合。整合全市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应急机制高效发挥作用。要注重充分发挥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1.4.8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2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级

  2.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1.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乡镇政府或基层单位调度辖区内有关单位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乡镇政府基层单位调度有关单位,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应急委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2.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2.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2.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2.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3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设立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全文简称市应急委),作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求援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确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审定、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负责指导全市性应急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请求相邻县(市)、牡丹江市等上级政府支援,协调与驻宁中省直部门的关系;负责按程序报批、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负责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应急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市政府市长

  市应急委副主任: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武装部长、市政府秘书长

  市应急委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宁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人等。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协助应急委主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1.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全文简称市应急办),作为日常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加挂宁安市应急指挥中心(全文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应急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其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市应急委;负责全市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文件、承办会议等工作;负责《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负责依据《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全市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驻宁中省直、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乡镇政府做好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评价工作;负责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的调拨、运输工作;负责收集国内外应急信息及对应急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通报工作;负责与毗邻地区在信息沟通、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工作机构

  3.1.3.1将我市现有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市应急委下设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承办。

  (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林业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承办。

  (3)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科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科信局承办。

  (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5)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气象局承办。

  (6)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承办。

  (7)市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负责人、市交通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局承办。

  (8)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消防大队队长等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大队承办。

  (9)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建设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人防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人防办承办。

  (10)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供电局、农电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供电局和农电局承办。

  (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办。

  (12)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农委主任、市畜牧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农委承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畜牧局承办。

  (13)市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14)市重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15)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办。

  (16)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办。

  (17)市处置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等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承办。

  3.1.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市应急委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其预案编制、日常运行和应急处置按以下要求实施: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做出规定。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具体承办部门承担。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办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5)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协作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4地方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单位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3.1.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报警,完成预测、预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应急委和上级专业应急委的领导。

  3.1.6专家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应急委专家组,主要成员由综合应急和宏观领域专家及各专业应急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技术性建议;负责在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1.7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办:负责市委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机要、保密处置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向上级党委呈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市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稿件,严肃宣传纪律。

  市政府办:其职责与市应急办职责一致;负责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向上级政府呈报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战备物资的贮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济局:负责组织与综合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等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火灾、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信局:负责地震爆发、火山喷发等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少数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宗教集会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群体性或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网络遭攻击破坏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政治活动、重要领导和重要外宾出行等警卫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社会治安,组织事发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转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政治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和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筹集救灾捐赠;负责会同市统计局及各职能部门核查灾情;负责会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及其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处理焚化遇难者尸体;负责敬老院、社会救助站等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安排和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园游乐场所重大事故和城市民用燃气生产、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帮助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和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应急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和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疏散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工作。

  市农委: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农药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汛情、旱情的预警、预报、发布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汛期、旱期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保证防洪和用水安全;负责水库防御垮坝等水利设施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发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城市饮用水水厂重大投毒、污染事件和城市饮用水管网断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业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文体局:负责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部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局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局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遭到重大攻击、破坏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抢救等保障工作; 负责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医院病房人群突发事件和餐饮业突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处置事发现场危险废物,控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负责严重大气、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负责特大自然灾害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粮食存储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事件的涉外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

  市畜牧局:负责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对动物重大疫情采取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

  市档案局:负责重要档案保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为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提供所保管的相关资料;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形成的文件、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群体上访和“两会”期间进京到省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为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酒类专卖局:负责饮酒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商品市场运行稳定;负责有关物资的采购、调运;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工作;负责商场密集人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质量,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压力容器爆炸重大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锅炉爆炸重大事故和游乐场所游乐设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救援所需食品质量的监督和域外捐助食品质量的检验;负责对紧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域外捐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检验;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邮政局:负责各类邮件寄递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火车站:负责铁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铁路运输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疏散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毁铁路抢修工作。

  东林局:负责所辖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辖林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供电局、农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各类损毁电力设施,保证实施应急救援电力供应;负责电力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电力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人行、银监办:负责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驻宁部队:根据地方政府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由武装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

  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团市委:根据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或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救援。

  市通信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负责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和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各保险企业:负责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3.1.8 应急联动机制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市主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分管常务的副市长负责,市应急办牵头,相关单位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国土、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由分管卫生的副市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秘书长负责,市委办公室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部长负责,相应专业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由分管财贸的副市长负责,市工商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运输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环境处理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负责,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安监、城管、水务、气象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调查评估组。由分管常务的副市长负责,市应急办公室牵头,监察、民政、统计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一)善后处理组。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预测和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各专业应急机构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各专业应急机构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乡镇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2预警

  4.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2.2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宁安市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有关乡镇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乡镇政府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5.1.2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乡镇政府或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公安、卫生等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市应急委报告。

  5.2.2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统筹协调事发地或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八)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九)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踪调查事件起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扩大应急

  5.3.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应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市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2市应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宁部队、武警宁安市中队和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3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宁安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牡丹江市、黑龙江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市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5.4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应及时研究判断,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市应急委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应急委决定。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3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宁安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4调查和总结

  6.4.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

  6.4.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委。

  6.4.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储备和保障

  7.1.1市应急委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市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7.1.2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乡镇政府在市应急委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市电信部门要保障市应急委、专业应急机构、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3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市专业应急机构为后续处置,部队、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4.2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8物资保障

  市经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9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予以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机构、乡镇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7.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建设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7.12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察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劳动力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其数量、分布、工资支付、合同、仲裁、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建立快速处理集体劳资、社保纠纷应急机制。

  7.13气象信息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对化学危险品爆炸产生的有毒气体流向进行监测,迅速向有关部门做出天气情况(如风向、风速等)提示,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全市中小学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8.3演习

  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全市综合性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乡镇政府要制定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各专业应急机构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9.1.2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处置本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预案制定工作。

  9.1.3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和各乡镇政府的应急分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体系。

  9.2监督检查和奖惩

  市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分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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