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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7-05 15:56:52.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分散重复、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化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方向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总体要求,全面启动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改革;通过调整科技力量结构和资源配置,力争在5年内,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实现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新发展。

  (二)改革的方向:

  1.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坚决向企业化转制,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主要从事应用基础、医学科学或农业基础性研究工作,确需政府支持的,在明确学科专业和工作任务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重新核定编制,组建专业实验室或研究中心,人员竞争上岗,按非营利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他人员及相关资产要向企业化转制并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医学类科研机构的其他人员可以并入医院,或利用相关资产组建科技型企业,向企业化转制。

  3.主要从事公共技术服务,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或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撑自身发展的,通过优化结构、转变机制,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重新核定编制、精简人员,转为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

  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实行企业化转制和剥离以后保留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逐单位据实从严核定编制,总体上按照45%左右控制。

  4.从事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研究的机构,按照省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二、政策措施

  (一)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按非营利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组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化转制机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56号) 等文件所规定的政策,直接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从改革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进入5年过渡期,涉及政策时效的,相应调整。

  1.企业化转制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实施方案批复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原在编人员由单位缴纳部分,省财政在3年内,分别按90%、70%、5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编人员在实施方案批复之日前的经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3.转制前,原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转制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省财政分别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其统筹与原事业单位待遇差额部分,以及以后调整提高的离退休费、补贴等由省财政按统一的标准和原经费渠道拨付。原由省财政供给离休费的离休人员,其医药保障费由财政按全供事业单位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4.企业化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费用从事业费中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实施方案批复时的上个月的当地企业基本养老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实后不再变动。其中,转制后第1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第2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第3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第4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第5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第6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企业化转制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企业化转制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进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7.企业化转制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注册时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作为字号。其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经营。

  (二)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1.经认定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重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要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逐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政府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由直接领导逐步转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的管理和决策。科研机构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代表政府参加理事会。

  3.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建立以岗位管理为主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按需设岗,自主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逐步实现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三)并入医院的医学类科研机构,原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纳入医疗卫生管理序列,重新核定编制,明确经费管理形式,原科学事业费余额部分转为医学科研专项经费,继续支持其科学研究。

  (四)按照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的改革方向,逐步改革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方式,由以人员为主改变为按项目或任务为主,实行课题制。

  1.企业化转制机构和并入医院的科研机构原正常经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2005年为基数,扣除划转医院的经费外,全部作为研究开发专项经费,支持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

  2.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按照激励机制实行自主分配。其公用经费按科研事业单位标准供给。

  (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

  三、组织实施

  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共同制定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实施步骤和工作进度,组织、指导各部门实施;由省编办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确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的事业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二)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组织指导科研机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并具体实施,完成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的组建、企业化转制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社保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三)各科研机构的改革总体方案和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组建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各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批复。

  (四)省农科院的整体改革方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意见要求制订,经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有关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利条件,为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省辖市市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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