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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4-29 14:35:49.000 发文单位: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下同)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省制定实施方案,市、县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各级、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加强非典型肺炎等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制定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到2010年,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县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8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95%以上的县消除碘缺乏病;血吸虫病流行区居民感染率控制在 2.5%以下,正常年份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人数控制在流行区人口数的0.05‰以内;降低农村主要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5、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和营养指导。继续巩固爱婴医院成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10年,全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要分别降至24‰和0.38‰。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率。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继续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三、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7、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准入,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到2010年,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基本实现房屋、设备、技术及管理“四配套”。

  8、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公共卫生的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服务功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9、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加强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在业务、行政、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引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进行联合经营,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领办乡镇卫生院。到2010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争取覆盖全省 80%以上的乡镇。

  10、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11、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规范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不以谋利为目的,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2、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县级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邻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每个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建好几所中心卫生院。

  13、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对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或转作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变现资金要用于农村卫生工作。改制后的机构要重新注册登记。

  14、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从2003年起,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县级财政供给,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管。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行执业资格准入。

  15、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在全县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要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五、培养、提高和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16、加大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高等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需要,培养全科医学人才。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生,愿意毕业后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鼓励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医学和卫生管理的学历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

  17、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今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临床技术骨干要以大学本科为主,一般临床医生要具备大专学历。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鼓励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和技术骨干。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大专以上毕业生,可执行高于同类人员1—2档的定级工资,由县级财政供给。在除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19、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省、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具体补助与管理办法。

  20、认真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经费。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21、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省级每年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级也要相应予以安排。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市财政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给予必要的补助。省、市要对县、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对实现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县,以奖励形式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

  七、加大卫生扶贫和卫生支农工作的力度

  22、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并在扶贫资金中安排卫生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建设。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达一年。继续实施青年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23、开展卫生对口支农活动。组织城市和部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对口支援活动,扶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要根据受援单位需要实施援助项目,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24、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省从2003年起开始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覆盖全省农村人口的50%以上;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除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外,各级财政对实施合作医疗按实际参加人数和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定额给予资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

  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开展合作医疗的县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由县级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6、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

  九、依法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

  27、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县级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大对乡、村卫生监督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8、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9、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大力开展以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杀鼠剂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制定应急处理和急救预案。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0、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都要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把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市、县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对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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