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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粤府函[2008]31号

颁布时间:2008-03-01 14:05:3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对广东电力生产和供应造成的严重影响,充分调动全省电力机组的发电积极性,保障我省灾后恢复电力供应,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3 月1 日起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用于省内现有部分9E、9F级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以下简称9E、9F机组)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六市所有大工业用户(包括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收取标准根据其3月1日起实际发生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045元收取。该燃气、燃油加工费不执行峰谷电价和功率因素调整。

  二、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范围及标准

  根据国际燃料以及现货LNG价格,对燃用现货LNG的9E、9F机组的发电电量、燃用重油的9E机组的发电电量实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广州展能LNG发电厂、惠州昭阳LNG电厂合同气外闲置能力,广州南沙润州LNG电厂,珠海洪湾电厂,佛山福能电厂,惠州丰达电厂,东莞漳阳、通明(众明)、高步、东兴电厂,中山南朗、永安电厂等。

  实行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后,电厂发电收入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费收入,由广东电网公司按照电厂上网电量及结算电价直接向电厂结算;第二部分为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由电厂所在地财政部门支付。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广东电网公司结算电价及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标准附后。

  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可根据燃气、燃油加工费实际收支情况以及燃料价格变化情况,对收取标准、补贴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三、燃气、燃油加工费的管理

  燃气、燃油加工费由上述6市供电局代收,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后,按期上交广东电网公司,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广东电网公司每月收取的燃气、燃油加工费统一上交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每月3日前,各有关电厂要将上月燃气现货发电情况、燃油电厂发电情况以及加工费补贴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公司要将各电厂合同气与现货气的供应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每月8日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广东电网公司共同审核、核定各电厂上月燃气、燃油加工费。

  省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根据核定的各市有关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下拨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每月15日前将加工费资金拨付有关电厂。

  四、关于燃气、燃油加工费税收问题

  广东电网公司下属有关供电局代收的燃气、燃油加工费在当地税务机关按17%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34号)的规定,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燃气、燃油加工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标准表(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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