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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333号

颁布时间:2008-04-30 08:49:2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韶关市经贸局、茂名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以及公示,现认定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等3家电厂(机组)为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发电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在线监测。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三、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四、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五、从即日起,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提供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机组编号  装机容量(MW)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产品(工艺)  证书有效期  证书编号  地址  备注 
1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1#  6  鼓风炉煤气  电力利用铅锌冶炼过程生成的低热值煤气产生蒸汽进行供热发电  200710月至20096  综证书粤资综 〔2008〕第227号  韶关市南郊九公里  余热利用 
2#  6 
3#  6 
2  韶关市广宝化工有限公司  1#  3  高温烟气  电力利用硫铁矿燃烧生成的烟气余热产生蒸汽发电  20078月至20096  综证书粤资综 〔2008〕第228号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  余热利用 
3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5  炭黑尾气  电力利用生产炭黑的尾气燃烧产生蒸汽发电  200712月至20096  综证书粤资综 〔2008〕第229号  茂名市环市西路61  余热利用 
2#  1.5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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