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地区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联系人:申月 胡兴国 魏晓惠
联系电话:68553026 68552544 84214781 68552546(传真)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