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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本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这种票据适用的范围较广,单位、个人向异地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使用。其特点是:使用灵活,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有关收款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汇;票随人到,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和采购;兑现性较强,信用度高,持票人可以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能钱货两清,防止不合理的预付货款和交易尾欠的发生,也可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取现。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的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照次月对应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由于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已将款项交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因此这部分资金已从“银行存款”账户中划为具有某种专门用途的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送来的银行汇票转入开户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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