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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的变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7 08:39:43  字体:

  (一)变更原因

  经营运作由于内、外部因素发生了变化,原在开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已不再适应新的经营要求,需改变原有的登记事项;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须向办理开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申请变更事项等重新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收缴原营业执照,发给新的营业执照。凡改变公司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均须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与财务人员关系最密切的为注册资金的变更(增减资),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相关的处理。

  (二)公司法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

  1.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名称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原名称核准超过一年后提出。

  2.注册资金的变更。公司法人实有资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经济性质的变更。因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就需办理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了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5.分支机构的变更。公司法人在本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异地(非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结果通知公司法人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法人在国外开办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法人住所的变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

  (2)公司法人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公司法人迁移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证明,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法人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据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公司法人的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者公司的章程发生变更。如涉及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文件或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记注册。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或合并而成为新开办的公司,则应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终止的公司,应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产权,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也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兼并方则须办理注销手续。如兼并公司将被兼并公司人变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则应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递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变更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四)小企业增减资

  1.减资。为贯彻资本确定与资本保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过剩,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增资,即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旨在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增资的意义:①筹集经营资金;②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③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④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转增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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