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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小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入账例解

来源: 郭继宏 编辑: 2013/08/12 11:09:45  字体:

  《小企业会计准则》特点之一就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即《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量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机关的需求,小企业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用税法规定。但是,有些业务内容,比如视同销售等的会计处理还不尽相同。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外部视同销售与内部视同销售,两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不同。

  如何处理外部视同销售

  外部视同销售是指小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与其会计主体外部发生的利益交换或支出行为。这种交换表面看,没有买卖行为,甚至也不开具发票,但税法作为销售行为,即作为交易活动处理,按照有关税收条例规定,尽管活动本身不符合有偿转让货物(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但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主要是因为小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会计主体内部处置资产,故《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同样视作小企业的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些活动主要包括广告样品、捐赠、赞助、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等。

  [例1]某小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成本为40000元,售价为5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小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 58500

    贷:应付利润 58500

  借:应付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5000

  需要注意的是,外部视同销售不论是非货币性交换、偿债,还是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等,都不能只转产品成本,不做收入处理。因此,这种会计处理将会方便小企业会计人员期末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必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一致。

  [例2]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乙产品一批捐赠给某一非营利组织,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为4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小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内部视同销售的核算实务

  内部视同销售是指小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其会计主体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物资转移活动。这种活动不论从转移表面看,还是从商业实质看,都不具有销售性质,没有买卖行为,也不开具发票,但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作为销售活动。同时,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内部视同销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主要有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两种。由于这些活动作为小企业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属于小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的资产相互转移,不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不应确认收入,而是只结转成本。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因而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小型砖瓦厂自产红砖一批,成本为50000元,售价为6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用于本单位基本工程建设。则该砖瓦厂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0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小企业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企业所得税法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自产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则作为外部视同销售处理。

  [例4]某小型空调设备厂将自产的空调机2台用于本厂职工食堂,单位成本为8000元,售价为12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空调设备厂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4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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