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境外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合同为外币,请问以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如果我要补缴以前漏缴的营业税税款,又该按什么汇率折合人民币?是按纳税义务发生当时的汇率,还是按补缴时的汇率?
2、外籍员工工资按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发放月的上月最后一日,还是填开完税凭证(也就是纳税申报)的上月最后一日?
3、以外币增资(按照一定的章程规定分次注入资金),在计算印花税时应按何日汇率折合?是记账当天的汇率吗?还是按照第一次?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你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补缴以前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税款,如合同为外币,都要按照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确定营业额,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后1年内不得变更。营业额发生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存在差异,如对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实现,但款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其营业额发生的时间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对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营业额发生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差异,纳税人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应选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或收到预收款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确定营业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以外币增资的,应以记账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4号)规定,纳税人所得为外币的,按照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并实际扣缴税款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