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和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明确:
“……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由于合营企业的特点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即对按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共有控制。所以企业对所投资的合营企业不具有“控制”的权力,不符合“控制”的标准,因此,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对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有关投资损益,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假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营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企业负责有权实施对合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进行“控制”。则可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P589)所述“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合营双方投资50%,结合其他条件确属于共同控制,不再采用比例合并法;如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协议有关条款,合营一方实质上具有控制权的,控制方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此,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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