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原材料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包含在工程物资实际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一批,售价100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17000元,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20000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材料销售 120000
贷:原材料 120000
【例2】公司的锅炉改造工程完工,剩余的钢管转为生产用的原材料,该批钢管的实际成本11700元,其中进项税额1700元,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