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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2009-10-14 9:46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个政策,通过筹划以避免多纳税款,比如某企业,其2007年3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并没有载明交付土地时间,尽管其自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时间并没有使用该宗土地,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7年4月,而不是从实际使用该宗土地次月(2008年4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核算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做为管理费用列支。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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