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申请资料
(一)发票票种及数量核定和发票领购簿核发,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提供);
2、《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表》(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提供);
3、《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属一般纳税人的,必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章;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不需提供);
5、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出具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账证明单》,或准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与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建帐协议书》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8、《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提供)
(二)发票票种及数量变更,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提供);
2、《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表》(要求变更普通发票票种及数量的提供);
3、《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要求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及数量的提供);
4、《发票领购簿》;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发票卡》(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三)发票经办人变更,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属一般纳税人的提供);
2、《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提供);
3、《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属一般纳税人的提供);
4、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5、《发票领购簿》。
许可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应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核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真实性;
4、审核《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表》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发票经办人等各项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的,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相关说明
1、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1)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不得超过5本,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中的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或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不得超过1本;
(2)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不得超过25份、工业企业不得超过50份。
2、《发票卡》随同《发票领购簿》发放,但对一般纳税人或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的,不需发放《发票卡》。
简要流程
1、变更发票数量限额许可事项的:
(1)普通发票超过5本、收购专用发票或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超过1本,一窗统办窗口受理→管理二、四科税收管理员岗核查(3日)→税收管理科长岗审批(1日)→一窗统办窗口录入;(纸质同步流转)
(2)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超过25份、工业企业超过50份的,一窗统办窗口受理→政策法规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核查(3日)→政策法规科科长岗审批(1日)→一窗统办窗口录入;(纸质同步流转)(5日)
2、申请或变更其他许可事项的:一窗统办窗口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