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对于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由于单位引发歧义,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为此国税函[20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专门作出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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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对于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由于单位引发歧义,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为此国税函[20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专门作出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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