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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所得税处理

2009-10-21 9:28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便函[2009]33号文又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因此,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应当作为两种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首先应按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该项支出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

  这里我们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赠送实物,因此不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所说的非捐赠行为;

  2、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行为,并不涉及流转税。因为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劳务,由于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无偿赠与他人,因此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企便函[2009]33号文同时明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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