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处置损益。
本项目依据附表一填写,填写附表一时,要把握两个重点:
一是要正确确认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由于清算结束后,清算企业将不存在任何资产,应确认全部清算财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资产真正变卖的应填写交易价格,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应填写可变现价值。
二是应正确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账面价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其账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却保持不变,即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负债清偿损益。
本项目依据附表二填写。所谓“负债清偿损益”,即在偿还负债时,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也就是税法上所说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
本项目主要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清算前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计算扣除。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项目填写金额应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如前所述,本项目只能填写尚未抵免完的“购置国产设备”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享受的抵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