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差不多,即可视同现金,或称“准现金”。
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通常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即可到期或可转换为现金。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企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也可能不同。如经营活动以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为主的企业,可能会将所有项目都视为投资,而不是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确定现金等价物的会计政策,并一贯性地保持这种划分标准。这种政策的改变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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