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失效 ,现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改制涉及到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相关的税收处理?
【解答】
财税字[1997]077号已经废止,目前涉及企业改制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来看,企业改制,从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果会计上已经调账,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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