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周转包装物应如何进行日常核算?将不能继续使用的包装物(纸箱)作为废品出售,如何处理账务?所涉及增值税是要做进项税转出还是计提销项税?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精神,企业包装物在“周转材料”科目下核算。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按使用次数进行摊销;周转材料可按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企业变卖报废的周转材料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原确定的残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等。按应缴纳的增值税等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具体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精神确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同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