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 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1、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80
贷:固定资产 100
(2)借:原材料 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营业外收入 10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备注:这里的增值税沿用的是旧增值税暂行条例)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累计折旧 40
贷:固定资产——房屋 5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5
(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5
营业外收入 44.5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
【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投资收益 25
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