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赞助业务尽管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收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很多业务还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视同销售时的计价依据按销售价格或当月、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资产的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由于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以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双方协商一致产生的,我们认为,将捐赠、赞助资产价值作为视同销售价格(增值税业务为含税价格)比较合理,捐赠或赞助的收据或发票按此金额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对于赞助业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当取得税务机关印(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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