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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2009-10-30 9:8 王庆保 【 】【打印】【我要纠错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核算。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要领

  一般来说,企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的具体要求为: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发生时,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期末,对研究阶段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开发活动的,相关支出仍保留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待完成开发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将相关成本转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按照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分别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案例

  某公司于2008年1月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型技术,研发成功后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专利权。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原材料成本8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工资900万元,应负担的借款利息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3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70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2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1100万元。

  2008年12月31日,该项新型技术达到预定用途用于产品生产,并取得专利权。该项专利技术法律规定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摊销法按年摊销。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摊销,该公司2008年度实现利润为2800万元,2009年度实现利润为2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000000

        ——资本化支出    110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9000000

     应付利息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0

  (2)结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9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000000

  (3)结转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1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1000000

  (4)计算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时,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及形成无形资产的当期摊销额的加计扣除。

  当期应交所得税=(2800-900×50%)×25%=58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58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75000

  (5)2008年无形资产摊销时

  无形资产年摊销额:100+10=110(万元)

  借:制造费用            1100000

   贷:累计摊销           1100000

  (6)计算2009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时,税法允许扣除年摊销额=110×150%=16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165-110=55(万元)

  由于计算加计扣除,税法允许扣除年摊销额大于无形资产年摊销额55万元,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处理。

  当期应交所得税=(2000-55)×25%=48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48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862500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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