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时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抵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二、选矿比的含义,所谓选矿比,是指原矿重量与精矿重量的比值,它表示获得一吨精矿需要处理的原矿的吨位。
举例:用30%含量的铁矿石选出含铁66%的铁精粉,那么计算方式如下:
30%-5%=25%(铁矿石含量减去尾矿含量=可用含量)
66%÷25%=2.64(用目标品位除去可用含量=需用铁矿石吨数)
那么用含铁30%的铁矿石要选出66%的铁精粉一吨需要2.64吨的铁矿石。
三、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应当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这里矿区使用费其实就是资源税的替代物。这里的油气田包括号陆上合作油气田。
四、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由于单位引发歧义,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为此国税函[20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专门作出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由此我们联想到企业所得税中的借款问题,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在一定标准内扣除,由此不少地方将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机械理解为全额不得扣除,通过资源税733号文件可以看出,税法有的时候并不能机械式字面理解。
五、资源税名不副实,资源税以税调节极差收益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的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现出来,未来的资源税改革将走向环境税方向,如何节能降耗,有待于节能技术的广泛采用,扭转企业短期经营利益刺激而置环保于不顾。通过综合环境税制的设计使环保成本融入企业成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