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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转股工商登记与监管

2009-10-9 15:53 江苏省工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债权出资,是指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形式。目前我国存在有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本文根据江苏省工商局登记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司制企业商业性债转股工商登记、监管进行归纳整理。

  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江苏省工商局在登记规范明确指出:“对于债权出资,在国家工商总局尚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时先限制在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对该公司的投资,暂不登记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其投资的出资方式”,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将债务人所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转让而冲抵债务,对公司而言,债权是属于第三人,因此不在工商登记范围内。而通过股东的债权出资、债权人用债权出资、老企业法人进行公司制改制时所形成的债权出资,也就是第二、三种情况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

  对于以债权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股东债权转为股权。二是经营性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所欠职工工资或经营时所形成的债务,利用企业法人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债权人用债权出资而成为新股东。

  综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债权出资,仅限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债权出资或老企业法人进行公司制改制。

  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材料审查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除与上述变更要求相同外,还要增加债转股协议。在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时,应结合债权转股权的特殊性进行,除按要求正常审查外,还应该加强对以下材料的审查。

  债转股协议。债转股是在用债权换取股权,应遵循自愿和公平互利的原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第三人不得干预。债转股协议本身就是合同的一种,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债转股协议的要求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材料审查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债权人要明确同意将自身的债权转变成公司的股权,债务人要明确同意债权人的债权转变成公司的股权,双方还要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到股东权益的转变;债权的确认。要对债权终止的时间和数额由双方确认;债转股后原债权人股权的构成,还要明确债转股那部分股权的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法律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验资报告。债权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的出资方式,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提交已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验资机构应当审验非货币出资的到位情况,并在验资报告中明确非货币出资已经审验到位”。江苏省工商局登记规范中,也明确指出了对债转股验资报告审查要求:“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中列明债权形成的原因,明确公司已就此作了相应账目调整”。

  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除要对债权人的债权转股权形成决议,最好还要对是否通过债转股协议形成决议。章程还要明确标注其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在录入操作系统时,还应注意选择正确的出资方式。

  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监督管理

  登记部门在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后,应提醒监管部门加强对债权出资的检查力度。要防止有的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伪造假的债权,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债转股协议和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达到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的目的。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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