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是必须进资产的,而营业外收入则是进损益来处理的。
税法基本上引援了会计上收入部分的定义,但是为了保证税基,税法上称收入是“收入总额”。采用了反向列举法,即: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将会计上的“利得”纳入“收入总额”之中。这样就和会计的收入有明显的差异。
会计不应该确认的收入,在税法上统统属于“收入总额”,只有税法确定的不征税或免税的收入才能减除。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收入”无论在范围和形式都比会计上的收入大得多,就是所谓的“税法大收入会计小收入”的说法。
我们再来看看会计上和税法上的费用是怎么回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将费用界定为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与损失相区分,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能确认为费用,而应当计入损失,在损益中来处理的。
税法没有直接引援会计上费用的定义,提出了个“扣除”概念,即税前可扣除金额。包括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前提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将会计上的“损失”有条件纳入“扣除”之中。应该说税法上的“扣除”范围比会计上的费用要广,这样就和会计的费用有本质的差异。
税法上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即税前可扣除金额),必须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这样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权责发生制以外,这明显是多倾向于收付实现制度。而且成本、费用、税金必须合法的票据为支撑,还必须在税法的规定限额内和符合与“收入”有对应的相关性。损失和其他支出也必须是税法规定条件范围内。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费用”无论在内涵和形式都比会计上的费用小得多,就是所谓的“税法小费用会计大费用”的说法。
由此我们在解读税法时必须明白会计上和税法上的收入费用有着定义、内涵及外延上的本质差异。否则我们会产生理解上的误判,从而曲解了税法本身的规定真正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