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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词汇:商品与货物

2009-11-10 13:15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我国各个行政经济领域在计划经济时代各自为政,都执行自己部门的规章和定义,一直没有统一,近来随着几部关键的法律文件出台(如会计准则2008、物权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才逐步开始理清了它们的关系。因为它们资料来源比较繁杂和浩大,加上本人近来比较忙,没有精力仔细节选摘录。在这里我不再注明,只是精简说明一下,和大家共同学习讨论:

  “商品”与“货物”都是经济活动中的资质,不过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表述不同而已。

  “商品”是会计上的概念,也是引用经济领域的概念,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即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货物”是税法上的概念,也是引用法律领域的概念,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供出售的物品(见增值税法)。

  会计上的“商品”和税法上的“货物”共同对应的是“物品”,物品是生产、办公、生活领域常用的一个概念,在生产领域中,一般指不参加生产过程,,不进入产品实体,而仅在管理、行政、后勤、教育等领域使用的,与生产相关的或有时完全无关的物质实体。它们各自与“物品”组成各自领域的物资概念。

  即会计上:①物资=商品(交换的产品)+物品(不交换的产品)即凡是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就是物品。

  税法上:②物资=货物(出售的物品)+物品(自用的物品)即凡是不自用的物品就是货物。

  应该注意上面①②表达中式认定逻辑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上的“商品”和税法上的“货物”都是以进入买卖流通中为标志,是个动态的概念,即可以和物品相互转换。如:企业购买一台电视机,当自用或者不用于交换时则属于“物品”;当用于交换或者出售时则属于“商品”或者“货物”。当于赠送或捐赠,则会计上称其是“物品”而税法上称其是“货物”。

  关于“物品”和“货物”相互转换的原则,也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那么商品和货物的区别倒底有哪些呢?

  会计上的“商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位于产品(产品的狭义概念:被生产出的物品),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即“过程”的结果,就是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税法上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供出售的物品。定位于“物品”,物品实质外延要大于产品,在税法上物品是自己用的资质,货物是商业性质的资质(完全改变了货物原来是物品的从属关系,变成了并列关系)。也就是不管从哪里来资质,只要出售(即产生经济利益)就是货物,这是基于税法为了保护税基的强制性决定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税法上的“货物”无论是内涵或是外延都比会计上的“商品”大得多广得多。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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