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有自主研发项目投入企业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申请研发费税前扣除时,是否要提交中介机鉴定报告的规定文件?如果现在还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有自主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的投入,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文件规定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且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类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具体您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咨询。
因此,只要企业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均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