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转让教育资源是否要缴营业税,需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属无偿取得,不缴纳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属有偿取得,应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缴纳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所以,教委等如获得捐资是以有偿提供教育劳务为前提的,则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中介代办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中的“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应按3%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