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因质量纠纷退回一批产品(中央空调),该批产品已经做收入,税款已交。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做销货退回(即没有冲收入,也没有冲销项)。该批产品出售市场价值已经不大,2007-2008年正赶上公司新建厂房,因此决定自用。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还需要再计一次销项税?
【解答】
因贵企业没有说明该空调是属于自产还是外购,因而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属于外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而,贵企业将空调用于厂房,应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按您所述情况,企业应对于外购的空调先将之前的退货作销货退回处理冲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再对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如果属于自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则贵企业这种情况应将该空调先作退货处理冲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再作一笔视同销售收入处理计提销项税额。